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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市政发〔2007〕173号
颁布日期:2007-12-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07〕173号2007年12月29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十七大所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关注民生”、“保障安全”等重要精神,加强“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平安西安和“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维护我市社会政治稳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大力提升城乡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有力推动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我市率先发展、建设西部经济强市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救援应急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和城乡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持续得到有效的遏制,全市公共消防安全跃上新的台阶。

(三)组织领导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工作中有关消防事业发展、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建立长效机制,深入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市消防支队负责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奖惩办法》拟定工作,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及各级领导的消防安全职责,规范考评办法及奖惩措施,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及行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大消防执法力度。

(五)逐步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由市消防支队负责,在2008年底前编制完成《西安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手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消防管理,进一步增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负责及岗位责任制,推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质制度,切实提高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六)充分发挥消防社团、中介组织作用,推行消防服务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市消防协会的社团职能作用,建立西安市消防技术人才专家库,为城市消防事业发展、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新技术推广应用、消防疑难问题论证等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协调、指导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咨询、消防法制咨询、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等消防中介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开展与国内外发达友好城市的消防业务和信息交流,学习借鉴其城市消防安全管理先进经验,促进我市消防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七)加大消防业务经费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财发〔2006〕547号文件转发省财政厅、公安厅制定的《武警陕西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陕财办教〔2006〕57号),把消防业务经费列为同级财政一级预算,按照《标准》规定的基数予以保障。在达到核定标准的基础上,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不断加大对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力度。积极改善消防员生活福利待遇,由市财政局、消防支队进行调研,拿出具体意见。

三、加强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八)加大城乡消防规划建设力度。市发改委、规划局、建委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城市中心区和外围消防事业建设规划;加快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规划局、发改委、建委、公安局、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有关区县政府具体负责,结合小城镇建设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及时编制村镇消防建设规划,2008年底前完成周至、户县、高陵、蓝田、临潼等县(区)县城、中心区以及长安区郭杜街办、高陵县泾渭镇、临潼区新丰街办、户县秦渡镇、灞桥区新筑街办、阎良区关山镇、周至县马召镇、蓝田县汤峪镇、周至县哑柏镇、长安区引镇街办等10个经济强镇的消防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审定工作。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局负责完成外迁规划编制,对报建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管理,各有关区政府、市市政管委会分别具体负责,由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对环城路以内现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实施全部外迁,对环城路至二环路之间者限制发展,逐步解决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问题。新建城区、各开发区以及各类工业园区公共消防设施必须与其基本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在2008年6月底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及重特大火灾事故消防处置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统一指挥,公安、安监、消防、交通、通讯、电力、燃气、城建、供水、卫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及重特大火灾事故消防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消防处置应急能力和指挥水平。

(九)继续加强城市公安消防站和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市发改委、市建委以及“四区二基地”管委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公安消防站建设列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按照《西安市消防事业建设规划(2004—2020)》和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快建设步伐,努力解决公安消防站建设滞后于城市建设发展的问题,并尽快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由市消防支队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按照我市消防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在2010年底前完成泾河消防站、阎良消防站、凤城三路消防站、纬二路消防站、长安路消防站、六村堡消防站、东三环路消防站、草滩消防站、高新消防站(4)、文景路消防站、三兆路消防站建设。2010年底前,建成具有模拟石化装置泄漏、高层建筑火灾、油气储罐火灾、生化毒害、地震等仿真训练功能的消防特勤训练基地,进一步提高消防部队扑救城市现代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攻坚作战能力。由市消防支队负责,按照确保重点区域兼顾一般区域,确保特勤消防站兼顾普通消防站的原则,对市区现有消防站功能以及警力、装备配置进行合理调整,充分发挥现有灭火及抢险救援资源效能,确保及时成功扑救重特大及各类特殊火灾事故。由市消防支队牵头,市建委、市财政局配合,针对明城墙内人口稠密,建筑密度大,文物古建较多,高层建筑密集,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众多,消防安全保卫非常重要,目前仅有2个普通消防队站(公安消防一中队·东门里,公安消防三中队·西华门),而增建消防队站十分困难的客观实际,2008年底前在明城墙内改建1个特勤中队(公安消防三中队·西华门)和1个加强中队(公安消防一中队·东门里),增强老城区内消防安全保卫力量。

(十)进一步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要按照“急需、实用、科学、配套”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的更新、增加举高车、大功率水罐车、抢险救援车、后援保障车等特种消防车辆和个人防护装备。在上级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由长安、临潼、阎良区以及周至、户县、高陵、蓝田县人民政府负责,为当地公安消防队至少配备1辆举高车和1辆大功率水罐车,全部配齐一线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器材和特种防护装备,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2010年底前,按照新建11个消防站的进度进行配套,新购、更新各类消防车辆133辆;根据城市建设规模和消防保卫实际需要,配备适用处置石油化工以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火灾事故的消防坦克不少于1辆,配备一定数量适用处置地铁隧道火灾事故的专用消防车,适时配备(改装)适用高层建筑火灾救人的消防直升飞机1架。

(十一)大力发展地方专职消防力量,切实解决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根据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客观实际,大力发展地方专职消防力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参加进行调研,200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招聘录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工资、福利等实施管理办法,从2008年起至2010年每年编配公安合同制消防员300人、公安消防合同制文职协管员100人,基本解决公安消防一线灭火和消防监督管理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使我市公安消防警力接近达到全市总人口的万分之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力量,今后凡建设开发建筑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集贸批发市场和总建筑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其建设单位应同步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志愿者消防站,并配备消防车辆装备、专职消防人员。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市消防支队具体指导,因地制宜,2009年底前,郭杜、引镇、太乙、关山、泾渭、新丰、汤峪、华胥、余下、秦渡、楼观、马召等12个重点镇分别建成1个具备扑救一般火灾能力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市消防支队要加强对全市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业务训练和队伍管理工作的指导,保持队伍稳定,加强业务训练,巩固提升灭火作战能力,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十二)大力建设消防保安队伍。由市公安局负责,市消防支队会同市公安局治安局组织实施,按照消防治安保卫相结合的原则,把消防保卫融入保安服务,依托市场机制,大力推行消防保安服务,逐步实行社会化运作。要结合全市保安队伍勤务改革,把消防法制以及防火、灭火技能、灭火战术、火灾逃生救助等消防知识列为保安队伍职业培训的重点内容。2008年底前,完成对全市保安队伍的消防培训,自2009年1月起全面担负消防保卫服务职责。2010年底前,各区县、乡镇要普遍建立起以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保安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十三)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市消防支队要坚持从严治警方针,切实加强公安消防队伍思想、作风、业务和后勤保障正规化建设,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战斗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支持公安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公安消防队伍营房设施和办公条件,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按照公安部要求全市公安消防队伍达到正规化建设标准。

(十四)加快消防信息化工程建设步伐。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要加大对消防信息化工程建设投资力度,2008年底前,完成市消防指挥中心建设;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消防信息化工程建设。消防信息化工程主要包括:卫星通信和地面通信互补的通信系统,大型火灾现场应急通信机制,车辆作战动态管理系统,火场图像传输系统,消防移动指挥系统。在扑救重特大火灾和重大抢险救援战斗中,实现公安、消防、交通、通信、水电、城建、卫生等部门有线、无线、数字宽带等多媒体立体联网,信息资源共享,为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由市消防支队负责,2010年底前开发建设消防信息综合数据库以及城市火灾预警、危险评估、应急预案及抢险救援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

四、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五)深入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由市广电局负责协调市电视台、广播电台会同《西安晚报》社,分别开办固定的消防宣传专题节目,免费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以及消防法制、防火、灭火、火灾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市、区县教育部门负责,把消防安全作为建设安全文明校园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结合“安全教育月”、“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日”等活动,开展消防运动会、消防安全演讲、消防知识竞赛、逃生自救演练等丰富多彩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由市消防支队负责,在2008年底前建成西安市消防宣传教育基地暨西安市市民防灾教育培训中心并向社会公众开放;自2008年6月起,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公安消防站,组织消防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企业、社区、机关、学校、农村开展消防知识讲座。市、区县公安消防、安监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要结合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设立消防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消防知识。市、区县科技、司法、劳动就业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各区、县政府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市容管理整治,在城镇街道以及乡村人员流动密集区等场所设立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通过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使广大群众和中小学生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法制意识,增强火灾预防和应急自救能力。

(十六)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由市消防支队负责,利用市消防宣传教育基地暨西安市市民防灾教育培训中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自2008年6月起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质培训和消防控制操作人员、电工、焊工以及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培训。市、区县党校、行政学院要把消防法制和消防管理基本知识作为党政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各级领导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市、区县教育部门要按照教育部要求,检查、督促、指导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新编《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积极使用新编《品德与生活》、《思想与社会》、《思想道德》等教材,把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切实做到消防安全教育进课堂。市区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各类职业教育基本内容,并推行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十七)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建设纳入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小城镇建设规划,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组织、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防控火灾措施。2008年底前,全市社区消防建设要达到《陕西省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建立起具有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社区消防保障服务体系;2010年底前,全市小城镇要按照消防规划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乡镇消防组织,建设小型专职消防站;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100个示范村同步建设消防水源、消防道路、消防通信,分别建立一支具有基本防火灭火功能的志愿消防队。

(十八)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自2008年1月起,要结合重要季节、重大节日以及重大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布公安消防部门受理消防安全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承担起依法维护公民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五、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九)坚决排查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牢牢抓住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这两个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易燃易爆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消除隐患;对在整改期间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对逾期不能消除火灾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改变生产经营性质。在实施旧城改造时,要优先安排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和改造。

(二十)依法严把行政许可关,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在建设项目许可审批中,严格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依法严格把关。对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权属证。城建部门要将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能力纳入资质考核评审主要内容,对出现消防设计、施工重大失误的依法实施处罚,并视情节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其擅自营业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予查封取缔。对有关单位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以及大型商贸、文化等活动的,各级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凡擅自举办的,公安机关应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行政许可项目,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原批准单位必须及时撤销其批准文件。凡当年发生火灾或消防安全不合格,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各类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批准为“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示范单位”。

(二十一)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区县工商、质检以及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责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生产、维护、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坚决防止因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而滋生新的火灾隐患。

(二十二)建立长效机制,依法强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市安监局会同公安消防支队深入开展调研,在2008年6月底前制定《西安市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规范重大火灾隐患认定、立案、销案条件和程序,明确隐患单位和政府以及行业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在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制定奖励和责任追究措施,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强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于在整改期间无法保证消防安全或到期无法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那些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消除隐患措施,并认真落实。

六、严格消防安全责任追究

(二十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中,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由司法、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照法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四)对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人和各种消防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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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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