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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市政发〔2008〕4号
颁布日期:2008-01-1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

市政发〔2008〕4号2008年1月11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近年来,国务院、省、市政府多次印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文件。根据我市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和调控,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城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土地管理,实现集约节约用地,关系到我市的科学发展与长远发展。土地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已成为各级政府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在土地管理问题上要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增强政府土地调控职能,依法处置闲置土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增加政府土地储备,重点保障“四区两基地”(以下简称“开发区”)、五大主导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要坚持依法管地,强化市、县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规范发展全市统一的土地市场。要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力度,促进社会和谐,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二、加强计划管理,全面推行集约节约用地

实行严格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是强化土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要建立以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储备、出让、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和耕地保有量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通过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以土地供应引导用地需求,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体现有保有压的用地原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发展计划及土地储备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于当年9月30日前报送市国土局汇总。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省上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供地政策,综合考虑各区、县和开发区的需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列入出让年度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得批准供地。

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坚持从严从紧控制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加大对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挖潜利用,加强用地计划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要合理安排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中工业、商业、住宅等各种用地的比例,促进主导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工业用地要强调投入产出比,提高投资强度,落实开发进度,合理控制厂区用地和配套设施的用地比例。

三、创建多个融资平台,做大做强政府土地储备

建立政府土地储备制度是落实土地调控政策,推行集约节约用地,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重大举措,是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有力保证。要加强现有土地储备机构,尽快建立以市、县、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以政府投资建设公司为补充的多个土地储备融资平台。合理划定土地储备范围。开发区的土地储备,由各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城六区除开发区之外的土地储备,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实行市、区两级联合储备;郊三区和四县的土地储备,仍由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公司因项目融资配置的土地储备,由该公司负责实施。要按照土地储备与规划储备并行、新征地储备与收购存量土地储备并举的原则,将新增建设用地、国有存量土地、企业腾迁土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剩余土地、新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用地等,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

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加强土地储备计划和资金管理,做强土地储备机构,使其逐步成为城市建设重要的融资平台。要通过扩大注资、盈利留成等方式,增强土地储备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大对储备土地的开发投入,提升储备土地的品质,实现储备土地的增值。要积极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储备的拆迁安置、开发整理和配套建设等前期开发。

加大对土地储备和出让的协调力度。市土地储备协调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出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将市级储备土地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列入市城建计划,从责任分解、资金保障、配套建设等方面抓好落实。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信息共享,使土地储备与规划实施、市政配套紧密衔接,促进政府土地储备的持续良性发展。

四、依法审批用地,规范发展全市统一的土地市场

依法规范供地审批,确保市、县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和土地调控目标的实现。城六区(除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继续按现行规定,由市国土局受理,办理报批手续;郊三区和开发区范围内的供地审批,由所在区(开发区)国土分局受理,报市国土局办理报批手续。市国土局要限期办结。

规范发展全市统一的土地市场。自2008年1月1日起,城六区和郊三区范围内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及工业用地和各开发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统一在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创造条件,将企业改制用地、人民法院查封处置的土地、出让土地转让等,逐步纳入市土地有形市场进行交易。出让土地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仍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2008年1月1日前,郊三区和开发区国土分局已在媒体发布公告,进入公开出让程序的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可继续由所在区(开发区)国土分局组织实施,但必须依法完善用地审批手续。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从依法行政、保持政令畅通的高度,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规范供地审批的决定,促进发展全市统一的土地市场。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协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要尽快制定土地集中交易规则,搞好工作衔接,缩短办事周期,做好全程服务。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对于干部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和执行力;对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进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执法能力;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土地违法违规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监察、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以租代征、以城中村改造为名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利用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谋取暴利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土地隐形交易行为和规避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行为,严防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认真执行《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依法处置闲置土地。要坚持查处与预防并重,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对查出的闲置土地要进行及时处置。有闲置土地的区、县和开发区,新上项目要首先利用闲置土地;对有闲置土地的单位,一律暂停供地,也不允许参与土地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对超出合同约定期限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项目用地,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项目用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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