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铜署办发〔2008〕192号 |
颁布日期:2008-12-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铜署办发〔2008〕192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地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
地直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在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产清理移交工作的通知》(铜署办发〔2008〕169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直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已签定的经营性资产各种合同(协议),统一由各产权单位保管,各产权或使用单位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合同(协议)复印件报行署公产办备案。
二、地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近期需续签或新签合同(协议)的,暂按原合同(协议)执行并管理,待行署公产管理办公室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后,再另行签订新的合同(协议)。
三、在经营性资产中涉及职工集资入股的款项,由各单位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集资本金(提供原始依据复印件)全额退还给职工,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全部作为国有经营性资产移交。
四、有经营性资产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将今年以来所获收入情况如实上报地区财政局综合科,其收入尚未上缴财政的,必须在12月31日前全额存入地区财政局专户。
五、此次公产清理移交过程中,由于单位隐瞒不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将经营性国有资产变更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擅自变更或签订虚假经营性资产使用合同(协议)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经营性资产收益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经办人要从严追究纪律责任,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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