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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在近期检查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以三种借口,作为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的“挡箭牌”: 一是“生产任务过重”的借口。闵行区一家科技公司在今年4月共安排1800多名劳动者超时加班15万小时,人均超时加班达85小时。企业辩称,企业订单量大,时间要求紧,所以不得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咨询律师: 胡骅
   很多企业和员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就这个问题,记者向劳动法专家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律师认为: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问:我在快递公司工作。虽然公司同意我们每月可以休息两天,但我从来没有提出过休息,想着可以多一些收入。可月底领工资的时候,单位只发给我550元。我问为什么只有这么少,经理说我和单位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每月工资收入是按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495元,看我加班加点辛苦,才给我550元。请问加班的工资应不应算在最低工资里面?
咨询律师: 胡骅
如果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即延长工作时间(通常说加班)。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从历年检查情况看,企业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的理由主要有3种:生产任务过重、实行计件工资制、实行综合计时制。 “花样经”一:借口订单过量 个别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不考虑自身生产能力是否能满足订单的要求,就“照单全收”。于是企业就不顾劳动者的休息权利,采取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方法满足完成订单的要求,造成了超时加班。
咨询律师: 胡骅
就餐时间到底算不算是工作时间?一个普通的员工李某就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把这个疑问带上了法庭。11月1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职工在每周工作40小时之外的加班时间中的用餐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并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李某是外地来苏州的务工人员,2004年10月,李某进入东泰精密模具(苏州)有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要想找一份稳定的工作非常难,找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就更难了,谁敢为了区区几个加班钱,不计后果地去和“老板”撕破脸皮?要是人家因此怀恨在心,断了你的升迁路,借故炒了你的“鱿鱼”,那怎么办? 显然,劳动部门的这种“布谷鸟”式的“节前提醒”效果非常有限,甚至为零。那怎样才能让节假日加班工资政策最大限度落到实处,让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都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加班工资呢?
咨询律师: 胡骅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制度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者本人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违法行为,主要源于“职工自愿就不违法”的错误认识,他们认为只要职工签字,双方有约定就行。《劳动法》第18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确认的,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也就是说,企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即使劳动者自愿,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
咨询律师: 胡骅
长假刚过,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电话0731-4428020就接到数起劳动者有关节日期间加班工资如何支付的咨询。劳动部门提醒春节期间的加班族别忘要加薪,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长假刚过,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电话0731-4428020就接到数起劳动者有关节日期间加班工资如何支付的咨询。劳动部门提醒春节期间的加班族别忘要加薪,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 答: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由于劳动者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大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规定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后才可以享受带薪婚丧假(晚婚假10天),是否合理?有没有这方面的法规或正式文件?婚丧假期间不扣基本工资,但是奖金要按公司规定比例扣除,合法吗?公司实行低工资、高奖金的薪酬(基本工资不足当地最低工资,但每月工资+奖金会在最低工资水平以上),在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资福利] 追讨加班工资别忘时效
读者阿杜国庆过后拨打 网的热线电话咨询:他最近在看劳动报过程中,得知国庆期间的加班工资是应当按照三倍正常工资的标准支付的,但是他所在的单位并没有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同时他又联想到“五一”期间,同样是国定假日,单位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于是他向单位提出来,但单位不同意补发“五一”期间的加班工资,理由员工应当在“五一”后60天内提出来,现在提出来已经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所以阿杜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即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不同而分为三个档次: 其一,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为工资的150%。这里的延长工作时间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再进行劳动。这种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时,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问: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水平吗? 答复: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的水平,但必须比国家规定的更高。150%、200%、300%,这三个延长工时的工资支付倍数,是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执行时,只能比它高,而不能降低。 另外,有些单位“一刀切”,不论什么岗位的员工,也不论月工资多少,凡是在长假期间上班的一律按统一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这是不完全正确的。
咨询律师: 胡骅
这也是有些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少发劳动者加班费的根源所在。这是一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就明确规定,加班费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所以,我国还应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以免用人单位钻法律不尽完善的空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10年元旦假期即将来临,劳动者明确元旦期间加班费用的支付,即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依据通知,元旦是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1月1日为法定休假日,1月2日、3日为休息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咨询律师: 胡骅
高某是某公司的员工,从事的具体工作是产品加工,公司对产品加工生产线的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公司对产品加工生产线的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根据工作量计发工资待遇,高某的工资待遇也因此按每月产品加工量计算领取。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因产品订单不均匀,生产任务时紧时松,既有工作量安排不足的情况,也有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情况。
咨询律师: 胡骅
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如何支付加班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实行计件工资制支付加班费 2008年9月27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和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网友在线交流。 第一,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资福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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