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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言重复千遍就可能变成真理,有些糊涂话被网络转载多了,也有可能变成警句。 比如网络上就有这么两句,一句是去年流行的“死都不能卖”,居然还成了流行歌曲,连累了很多人“死都卖不掉”,作孽程度远超“带头大哥”。 另一句是最近十分流行的“跑步你可以跑不赢刘翔,但收入必须跑赢cpi”。这句话的危害在于
咨询律师: 胡骅
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工资支付 1. 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及新任岗位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2.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由企业决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后,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及新任岗位、职务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上像张某这样实习讨要工资的大学生还挺多。很多大学生都认为自己在实习期间付出了劳动,或多或少为公司创造了效益,工资不在于多少,但获得工资却是理所当然。 他们同时也表示,现在在实习岗位求大于供的现实面前,他们如果没有实习工资,也只能忍气吞声。为了将来能留下来,他们一般不会前去讨要,唯一能做的
咨询律师: 胡骅
部分公民享受的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应按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执行,即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该建筑企业与个体老板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可以直接找该建筑企业主张工资。
咨询律师: 胡骅
老家很多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打工,包工头往往跟他们约定工钱到年底一起结算,包工头的法律地位暂且按下不表,就包工头(用人单位)这样做,对吗?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定期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遇到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案例】2009年元月起,常琳便发现自己本应得到的工资,被公司以种种额外福利的名义分批发放,由于总数未变,常琳虽感到莫名其妙,但并未过多深究。 2010年2月,常琳得知公司为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少,才明白事情的真相:原来,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按照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公司以额外福利形式代替工资,无疑降低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保证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5条的规定: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 (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好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加强企业工资水平宏观调控与指导 加强工作指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改革方向;从我省实际和企业具体情况出发,进一步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水平。 企业内部要继续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为人民币1560元。2008年7月,张某以服装公司与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服装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6月的双倍工资15805元。 但服装公司认为,张某为公司临时工,非正式用工,因此,不应对他支付双倍工资。即使支付双倍工资,也应按照约定工资支付双倍工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日前透露,我国将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各地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并争取在三年内基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据了解,去年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取得较大进展。截至今年4月22日,全国共帮助建设领域农民工追讨工资258.4亿元,清欠率为80.5%。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资福利] 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部门职责 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监督 工资争议处理 法律责任 有关事项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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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
咨询律师: 胡骅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基本生活费用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资福利] 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管理部门及职责 工资支付规定 监督与管理 法律责任 (一) 适用范围 1.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3.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原劳动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规定,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是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自查情况和主管部门复查情况,汇总上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咨询律师: 胡骅
企业职工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的给付,以职工休工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不含奖励工资、各项补贴),仍按照《劳保条例》规定的连续工龄及计发比例计发。按此计发的病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同期企业平均工资的150%。疾病救济费不得高于同期企业平均工资的70%,不得低于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9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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