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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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律法规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破产法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破产法法规、破产法司法解释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破产法法规]
企业破产职工的法律保护
企业破产职工的法律保护 企业破产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8月27日 成清偿顺序分水岭 企业破产法草案于1994年开始起草,并于2004年6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然而,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对破产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谁先清偿的问题一争就是几年。 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折中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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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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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置不到位企业不得破产
企业关闭破产后,企业不能简单地关门走人,要充分利用关闭破产的有效资产,实现职工从原岗位的平稳转移,保证他们的生活来源。 对于企业破产关闭时职工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政策执行不规范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同时将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再就业援助等就业政策引入到关闭破产企业中,对未实现再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纳入失业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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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补偿的问题
劳动者应作为企业职工一样对待。对此,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第二款也规定,“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不能以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清而否定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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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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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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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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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破产案件若干规定实施中的问题探讨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 (以下简称《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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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
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笔者现在就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在破产案件受理中遇到的问题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目前很难操作,其一,由于债务人不同意破产,对于破产清算所需的财务资料不予提供,对于破产清算工作不予配合,法院如强制其进行清算,就会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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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执行程序处理破产问题?
实际上处于半死不活、事实上已经破产的状态。①对于这些事实上已经破产的债务人,为什么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不申请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问题,而是选择执行程序来解决问题?为什么当事人一年申请法院执行200多万件案件,但每年进入法院的破产案件才不到一万件?如果按照40%没有财产案件的比例计算,全国法院的执行机构每年大约要处理将近80万件左右债务人事实上已经破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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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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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中)
别除权须依据其基础权利产生,即依据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应优先权利(包括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权利)制度产生。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直接在破产法中创设别除权。故而了解别除权产生的基础权利,对保障别除权制度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别除权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而产生,在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是其最重要的基础权利。 (一)别除权产生的担保物权基础 各国立法对担保物权种类的规定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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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破产债权人问题的探讨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因其不完善,已严重阻碍了破产实践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现行破产法所存在的缺陷?熏以及破产债权人所处的弱势,提出了解决“破产债权人弱势”问题的构想:即债权人会议机关的完善;设置监督人机构;完善撤销权制度。 [关键词]破产法;债权人会议;撤消权;监督人机构 在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化、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的今天,法律的功能负载也日趋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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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之初探
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处于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之下的财产常常会引发许多法律问题。比如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多于法定分配财产,这一问题的解决者是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 一、取回权的法律内涵 (一)概念 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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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撤回破产申请之我见
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人有无权利撤回申请?法院是否允许?理由是什么?这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尚属法律空白。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于法律适用 在破产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破产申请人提出撤回破产申请,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涉及如何理解破产申请行为,即破产申请行为是不是诉讼行为,或准确地讲,是不是诉讼中的起诉行为。如果是,那么撤回破产申请行为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撤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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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
[1]因此,对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进行考察和研究就变得很有必要了。 一、美国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 破产免责制度被创设以来,历史上曾经涌现出几个正当化的理论。18世纪,英国的布莱克斯通法官认为,免责是对返还债务最大化的债务人努力的一个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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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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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相关问题研究
破产取回权是指开始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占有不属于其所有的的财产,由财产权利人取回的权利。取回权的本质主要是财产所有权支配性的体现。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38、39条对取回权作出了较《破产法(试行)》更完善的规定,但立法仍相当原则,不能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本文就实务中遇到的比较常见的三个疑难问题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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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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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立法中的破产原因之我见
我国新的破产法应采取破产原因一致的方式,对商自然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法人等主体均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推定为不能清偿;公司资不抵债的,推定为不能完全清偿。 具体来说,我国在修改破产法时,在坚持“不能清偿”这一破产原因的本质下,需要对如何适用不能清偿,结合我国国情作出明确的规定。 1.消除破产立法上的多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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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附期限破产债权数额的确定
第59条第3款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的规定来看,我国立法采取了后一种立法模式。 对“基于破产宣告前原因成立的债权”的构成要件,也存在两种学说。一种为全部完备说,即主张构成债权发生之一切要件,于破产宣告前必须全部具备,即债权应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附期限、附条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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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审判的司法监督
破产程序具有其自身特点,它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债权债务清偿程序,该程序具有不可逆转性特点。围绕着能否对破产审判进行司法监督,实务界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在现行体制下,有必要对破产审判进行司法监督。 一、关于法院的监督 (一)监督的范围。 现行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均规定对破产案件审理的不予受理裁定及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可以上诉,其他破产中所适用的裁定,均是一审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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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破产法律实务概述
我国目前破产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使用破产案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通过) 该法共计43条,包括总则,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附则。 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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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与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自《破产法》颁布至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也日益完善,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等相继出台,逐渐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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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在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九十七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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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破产撤销权中除斥期间的起算问题
为基准日进行评估,其价值为900万,基本可以认定该交易的价格明显不合理。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请求? 设例1中a公司与b公司的该房地产交易是否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成为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关健。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形成权利的存续或行使者称为除斥期间。设例1所涉及的关健问题实质上是除斥期间的起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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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