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法
律法规
破产法法律法规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破产法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破产法法规、破产法司法解释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破产法法规]
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
要]优先权问题是破产清算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实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各种费用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位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我们国家亦是如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新破产立法与国企政策性破产的关系
在新破产法立法中,一个争议最大的社会政策问题就是原国务院规定的国企政策性破产制度应否继续保留。在国务院为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而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下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下称《补充通知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法规]
关于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
我国正在抓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也正在形成。根据破产实践和破产理论提出的要求,新破产法的立意要高,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要更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因此,如何选择适宜的立法结构对破产法的实体内容和破产程序作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规定,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企业破产界限、企业破产要件、企业破产程序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企业破产界限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浅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思考
作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已经消失,原则上一切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从事商行为,民商合一主义符合发展潮流,因此制定民法典应当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主义。’惭以,在破产法中给予商人、非商人同等法律地位,即实行一般人破产主义符合经济发展需要。 2.体现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也包括破产法,债权人应处于平等的位置上。个人破产制度则不同,它始终贯彻债权人平等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法规]
论个人破产制度之适当构建
要]破产法草案已经出台,个人破产被列在适用主体范围之外。本人认为个人破产的建立顺应了破产法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本位到以保护债务人利益为本位的转换趋势。扩展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增加个人破产,这不仅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若构建一套具体且可行的个人破产制度并辅以相对的破产宣告后的监督制度,《破产法》将更加完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破产实践呼唤统一破产立法
回顾我国破产法(试行)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不难看出人民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 首先,由于破产实践的历史状况,政策性破产和非政策性破产并存,在完成政策性破产任务以后,急需一部完善的破产法律统一司法指导思想。在以往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对政策性破产和非政策性破产的操作是完全不同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法规]
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
破产原因理论述评 破产原因是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 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通常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应该同时满足启动程序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依我国破产法[1]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即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因此在形式上只要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定即可。而在实质要件上, 理论界则存在分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破产撤销权诉讼当事人与行使期间浅析
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是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而规定的对债务人相关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新破产法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破产撤销权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对检察机关启动破产程序的思考
国外立法对由特定国家机构启动破产程序有所规定。纵观国外相关立法与实践,对特定国家机构的称谓大致有二种:一种为官方申请人,如英国1967年公司法规定,贸易部、官方接管人享有申请权,英国专门设立一种名为“官方申请人”的国家机构,专门负责破产人混杂有破产犯罪的破产案件的申请。另一种为检察机关,如意大利《1942年破产法》第6条规定检察官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法规]
浅析破产案件中有担保的债权的法律适用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有担保的债权(如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适用法律问题涉及很少。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有担保的债权如何适用法律,是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更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如何正确地处理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有担保的债权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法规]
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上)
别除权之权利属性剖析在破产法理论上通常认为,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即破产人,下同)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如日本破产法第92条规定:“于破产财团所属财产上有特别先取特权、质权或者抵押权者,就其标的财产有别除权”。别除权是大陆法系中使用的概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自然人破产制度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五项规定,在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裁定终结执行的依据是该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事实上,这一条并不具有前瞻性,同时在实践中又由于其前瞻性的缺乏,导致许多执行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适用此条有困难,仅对类似案件裁定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下)
别除权/优先受偿权/别除权基础权利/特别优先权/别除权之清偿顺序 内容提要: 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定金担保债权和一般优先权不享有别除权。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法规]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几点思考
可见,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和公平价值的实现息息相关。根据我院近年来审理的多起破产案件中不难得出结论,能否做好对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办好破产案件的关键和基础。本文仅就我国破产法及其解释中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院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此方面总结的一些经验谈谈在审判实践中在此问题上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应该注意的事项。 《破产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以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法规]
新破产立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部法律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的,破产法更是如此。目前,破产欺诈逃债等违法行为十分严重,就是因为现行破产立法中未能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也是我国新破产立法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 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法律义务又须以法律责任为保障,两者往往要结合分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与面临的新问题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无论在立法理念还是制度设计上都有很大的创新与突破,其规定比较完善、成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但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处于成长与发展的过程中,破产审判仍处于经验积累阶段,特别是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在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新情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国有企业法人破产时的财产地位问题
当国有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破产时,究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哪些财产应当受破产程序的支配,在实践中似乎是一个怎么也理不清的问题,其原因可能是国有企业的模糊的财产权属现状。事实上,国有企业的责任财产的范围在立法上并不十分清楚。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国有企业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法法规]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
要]本文主张我国新《破产法》中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认为个人破产中的“个人”仅指自然人,与法人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具有主体的特殊性、破产能力的无差异性、破产原因的复杂性及人道主义精神等特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有法理基础,又有事实依据。将来的个人破产制度应对破产申请的条件、破产财产的界限、破产和解及破产的解除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法法规]
准确适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
为适应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作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依据。 这一有关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对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法律程序。然而,由于破产案件审判监督是一个新程序,破产法司法解释实施三个多月来,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受理破产案件审判监督的职能部门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