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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不同,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受破产法思想和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思想的束缚严重,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然后在研究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变化及其对会计要素影响的基础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清算审计是破产审计和清算审计的总称。一个企业或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到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的清理、变现、处置的过程,期间一般为三个月,即自裁定破产日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止。此阶段除对破产企业截止裁定破产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核实外,还需对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的清理变现、债权的催收、债务的核实以及职工的安置进行审计和处置工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司法实践中,空壳公司比比皆是,违规清算见怪不怪,公司被吊销执照、被撤销、停摆歇业的,义务人却以有限责任为由公然逃废债务,法律制度对此有空白之处,各地实务操作各不相同,在本文笔者主要对公司非破产清算有关责任进行粗浅探讨,诚恳请教百家名师,以求指正。 一、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性质及法律效果 公司清算是指为解散公司而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给公司各类法律关系,从而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和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摘要:2008年以来,全球经历了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 金融 危机, 中国 经济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严重程度远远超出了许多人的预期,许多 企业 不得不选择解散。针对很多企业不重视公司清算,对中小企业如何进行清算和 会计 处理提出了意见,以求对非破产清算有个全面的认识和操作指导。 关键词:非破产清算;会计处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情况来看,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一、证券市场资金的特殊性 (一)保证金的概念和性质 本案是一个关于是否侵犯证券市场客户保证金所有权的案件。由于证券交易保证金的概念和性质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因此有必要从法理角度和证券市场行业内操作实践角度加以分析。 所谓保证金,在现实的证券市场中,是指客户为进行场内交易,在开立的指定交易账户内存人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证券商和交易员代理其买卖证券的担保。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谈谈破产清算审计
什么是破产清算审计呢?我们认为,破产清算审计就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只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才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申请到法院宣告日阶段的审计、破产申请前的和解、整顿的审计,都不能称为破产清算审计,而只能称为企业财务审计或会计报表审计。这是因为这时的会计报表仍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那么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什么呢?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企业破产清算论文
破产审计系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审计。审计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清算组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至法院裁定破产日间的审计核实情况。本人通过多年的实践,对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过程应重点关注的事项提出一些处理方法和初浅探讨。 对有关账务的处理破产企业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企业持续经营的终止。
咨询律师: 胡骅
在债权人非自愿的情况下,清算组无权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足额受偿。只有人民法院的破产还债程序,才有权免除或部分免除公司对债权人的还债义务;并且也只有通过破产还债程序,才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受偿。如果在公司资不抵债时,清算组不履行申请公司破产还债的义务,又不能足额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便构成对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是指企业法人在面临终止的情形下,由清算义务主体组织清算组,依法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使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也是处置资产和追偿债权偿还债务的行为和过程,企业最终依据清算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目前,我国制度框架下的清算从原因上讲,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包括普通清算、特别清算和强制清算)。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制度(三)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报酬 我国破产立法既没有对清算组成员一般义务的要求和违法失职责任的规定,也无对清算组及其成员(尤其是政府官员担任的清算组成员)支付报酬的规定。这与国外将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清算事务视为有偿服务,将其报酬列入破产财团费用,并要求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违法失职行为负责的规定,相去甚远。在破产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现行破产清算组制度的运行必然遇到困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决定着管理人的法定职权与职责,以及他在整个重整程序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响着债务企业能否走出困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加之这些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制度的设置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使得这一制度在运作中出现了法律盲区和无所适从现象。比如,企业法人因不同原因而终止时的清算程序、清算程序的期限、清算义务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均无具体规则可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该案例中,认定清算组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职权直接决定了对其债权登记效力的认识。 公司清算组织法律地位 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该条未对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规定。 在学理上,公司在解散后清算程序终结前,其法律人格仍然存在。
咨询律师: 胡骅
概念的内涵的差异,而破产管理人概念的差异,从性质上规定了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差异。与破产管理人的概念一样,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各国立法规定也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在破产法规范文件中明确规定,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多无规定。我国破产法虽然引入了国外破产法中管理人”的称谓,但是仍然没有以明确表述的形式规定管理人的概念,也没有明文表述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所以,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认识仍存差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内容提要:《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对破产清算组的发起、成立、领导、监督和撤销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破产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破产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难点。作者根据审判实践,阐述了设定破产清算组织制度的理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界限,习惯上又称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关涉到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及启动效力、破产撤销权效力的起算时点、确定董事个人责任产生的时点等诸多破产法中的疑难问题,向来是破产立法中的焦点所在。
咨询律师: 胡骅
到有效保护;妨碍了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因此,完善我国公司清算法律规范,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学术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立法表现 我国清算制度主要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即解散清算)。关于破产清算专门制定了破产法对此进行规定,因此新公司法中的公司清算,均指解散清算,不包括破产清算。公司解散的结果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举证责任,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但对终止程序特别是清算程序如何进行未作规定,法院即使受理了又要面临程序操作问题。民办学校破产清算虽已纳入《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但民办学校具有自身特殊性,显然不能简单而机械地适用既有的破产程序,需要相关配套制度与程序的安排。2对该类案件的妥善处理,也成为人民法院不可回避的现实。本文意在通过对《民办教育法》与《破产法》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寻求民办学校破产清算之程序路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审计报告的内容 审计报告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应该是法院审查一个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条件最可靠的证据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审计报告。但是,对于审计报告应该完成的审计项目却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个别地方只满足于有审计报告,而忽视了审计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客观真实,以及审计项目和结论能否满足破产立案的要求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产清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6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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