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
清算
破产清算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破产清算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破产程序、清算执行、破产宣告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清算执行]
公司清算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一。我国公司法虽然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公司债权人是其基本目的之一,并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但由于规定过于简单,覆盖面狭窄,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还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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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清算执行]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组制度的基本规定。我国破产立法将破产“管理人”称为“清算组”或者“破产清算组织”,不在法律术语上作出规范,势必影响法律的适用。对破产程序中专司破产财产清算事务的机构,应当有一个统一的名称,英美法系的“破产管理人”名称可予借鉴。破产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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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清算执行]
简述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事务均由管理人执行,作出相应决定。本文拟通过结合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管理人的选任问题 破产法第三章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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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清算执行]
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破产管理人是传统大陆法中的概念,我国现行破产法称之为“破产清简组”。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和理论准备的薄弱性,现行破产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在破产清简组问题上,不仅名称内涵浅显单一,难以涵盖破产法的多种功能,而且清简组的组成成员极不合理,尤其是在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为此,本文认为,我国新的破产法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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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由于公司法未对特别清算的操作程序作出规定,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笔者试对特别清算的操作程序和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特别清算的申请人和申请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特别清算的申请人限于公司债权人。申请特别清算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公司依自己的意志解散;二是公司解散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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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因此,本文拟通过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一简要的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一)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及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 当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何时开始存在呢?此即关系到其选任的时间。因破产程序立法例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选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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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制度(二)
的条件首先是公司或其他法人不能充当,必须是自然人;其次,须不是未经解除债务责任的破产人,不是曾经法院判决宣告因犯精神病而无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人。积极条件为参加政府承认的职业团体或曾经直接申请取得工商部颁发的个人执业许可。目前,这些团体或者为会计师协会,或者为律师协会[2].法国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由法院从全国委员会制定的名单上指定,并且只能由这些人员充当管理人,法院得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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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清算执行]
论破产重整程序
本文从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出发,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并将破产重整制度于和解制度进行了比较,最后落足于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重整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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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企业重整期间,往往需要正当经营以保证最大限度的降低进入破产程序给债务人财产带来的负面影响。与一般企业经营控制权相比,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范围既扩张又受到局限。企业控制权主体制度主要存在两种模式。我国现行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将其置于重整中默认企业接管者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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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清算执行]
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实务问题
确认为破产清算中已申报债权,较好地解决了解散清算中巨量已申报债权向破产清算过渡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由解散清算转换而来的普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基于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中债权申报行为在主张权利性质上的一致性,可直接通过公告确认申报行为效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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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清算执行]
浅谈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人清算事务的组织或个人。与原来的清算组制度相比,管理人制度在清算组织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均有发展和完善。但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管理人的主体范围过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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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清算执行]
浅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内容提要:二00七年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取消了早已不合时宜的且缺陷诸多的清算组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发展得已经相当成熟与完备,但在我国却是该制度的首次露面。鉴于我国的国情与法律体系结构,对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学理界尚存在不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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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完善
管理人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及时总结,并对原有的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一、关于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企业破产法》设定管理人制度以后,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很高,管理人行业面临激烈的竞争。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备,债务负担沉重、经营状况恶化的企业退出市场在所难免,破产案件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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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清算执行]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因此,本文拟通过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一简要的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一)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及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 当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何时开始存在呢?此即关系到其选任的时间。因破产程序立法例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选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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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法解释若干争点回眸之三
破产管理人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为了保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指定管理人、确定管理人报酬能够公平、公正,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破产企业管理人指定办法》、《破产企业管理人报酬支付办法》等。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立法和破产法解释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在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一是破产管理人由谁选任,二是对破产管理人是否设置执业资格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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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跨国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选择
【出处】国际经济法网 【摘要】破产原本属于私法上的财产处分与债务公平清偿的行为。但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跨国金融机构而言,因其在业务上呈现出跨国的性质,那么在一国的破产宣告必然会影响到位于其它国家领土上的财产的法律地位。在国际私法上跨国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引起了诸多争议,但迄今未有统一的国际立法予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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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债务人资产负债表显示的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债务人不能证明自己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所以,债务人不能适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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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产程序]
关于张某就诊于太原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过错陈述
尊敬的各位专家: 张某于2013年2月28日中午在上学的路上,被路边狗咬伤头面部,当时流血明显,原告带着孩子去太原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当时被告门诊大夫只是简单的用盐水和酒精给张子旭处理了一下伤口,同时把伤口用纱布包好,后给孩子开了五针狂犬疫苗,打了一针。四针留在其门诊。大夫给原告开了一个单子,上边交代了打针的周期和时间,说没事了。后原告就送孩子上学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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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更着重揭示受托人为信托人(此处信托人多被认为是法院,也有被认为是法院、债权人和债务人三者构成的关系人整体)从事管理财产、提供服务以实现特定之经济目的。信托概念的本质在于法定所有权与收益所有权之间的分离,[17]将信托制度融入破产法为英美法系所独有,我国信托制度亦尚欠完善,而特殊机构说更合乎现行破产法的条文规定,即由法律授权的公权力机构依法决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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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清算执行]
破产程序与债务人财产诉讼、执行程序的协调
破产程序与债务人财产诉讼、仲裁程序的协调 企业破产清算,必然伴随着诸多的财产争议需要处理,故除了破产案件外,还会出现很多的债务人财产争议与纠纷案件。如何协调处理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与债务人财产诉讼和仲裁程序,不无疑问。从中外破产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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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