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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与眉山宾馆破产清算组装饰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1年3月1日以(2001)民二监字第7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聚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蓉生、委托代理人蒋文范,眉山宾馆破产清算组组长沈瑞龙、委托代理人彭德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争议焦点 本案各被告人是否构成妨碍清算罪,以及公司解散时对外承担责任的资产如何界定?熓导?中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并非经工商机关登记的股东,对外在法律上不是股东,不构成妨碍清算罪的主体;而其余各被告人因已分担了公司的亏损,无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清算执行] 转让清算破产
自媒体曝出中国乳制品生产商湖南太子奶集团已进入临时清盘程序,曾经的央视日用消费品类“标王”、创造过乳酸菌奶类销售奇迹的太子奶集团究竟去向何方,便成为热议焦点。尤其是一度被视为中国民族企业骄傲的太子奶集团,如何会深陷异国法院主导的破产清算中,不免令人费解。 而无论如何,破产清算程序已经开始,作为临时清盘人的“保华顾问”在法律文书送达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工作业已启动。
咨询律师: 刘波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乐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炎辉 2004年4月24日,顺德市乐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出资50万元开办顺德市乐从镇宏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超公司),委托黄永康、陈炎辉作为股东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宏超公司成立后的一切收益和债务均属房产公司。
咨询律师: 刘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川,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鄢靖,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州欣荣公司与西藏农资公司联营结算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3)恩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任家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明、代理审判员朱华忠参加的合议庭,于200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咨询律师: 刘波
所有资产数额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长衡公司不能实现的债权55.88万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文善明共同赔偿广州宗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所欠江西长衡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55.88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文善明与宗申集团作为广州宗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解散后的广州宗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负有清算义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案由】公司争议 【关键字】清算组成员责任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占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长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军 2000年7月7日,兴达公司改组为恒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恒基公司由浦长立、王静禹、曹占杰、付蕴生、汪长宝、李志林、张广军、刘开亮、王宝群、王京凯、耿玉成、冉彦君、袁献红和汪长春共14位自然人股东组成。
咨询律师: 刘波
【案由】公司清算纠纷 【关键字】公司清算强制清算 【案情简介】 原告张月阁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1993年10月原告由北京行星减速机厂调入北京康裕隆经贸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康裕隆技贸中心)(以下简称康裕隆中心),成为该企业职工。1999年底原告在家待岗,但未发放基本生活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来源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从事的工作,并非为某一方面或是单个权利主体服务,而是为破产程序中所有的利害关系人服务,所以就其工资报酬的性质而言,应是一种共益费用。既然是共益费用,就应从各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的客观载体——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
咨询律师: 胡骅
所具有的破产财产的价值计算,破产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及难度在计算报酬时应予以考虑。 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的规定就更加具体。该法典第326节(a)规定,法院可以就破产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决定合理的报酬,并在服务提供完毕后,予以支付。但该报酬之数额须根据以下标准确定:如果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分配给所有利害关系人(不包括破产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
当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何时开始存在呢?此即关系到其选任的时间。因破产程序立法例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选任时间。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例:1、由法院选任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这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也是采用这一方式)。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这一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管理人能及时产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管理人任职的积极条件,也就是指具备什么样条件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主要是专业素质方面的规定,要求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担任。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权,但只能请求法院更换管理人,是否更换管理人由法院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管理人的流程是:先由高级人民法院或高级法院授权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管理人名册由评审委员会编制。评审委员会全部由法院系统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制定管理人评定标准并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的更换
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由此可见,撤换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更换 1、破产管理人的解任 各国破产法一般认为,有损害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的行为、违法行为或其他 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一职的事由,可以构成破产管理人的解任事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如何确定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名册制度能确保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的便利性、有效性、公正性,消除管理人指定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鉴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破产案件与社会中介机构数量差异较大,这个规定要求高级法院确定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法院。但高级法院不能随意地确定,要根据本地区破产案件的数量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数量,结合《破产法》施行的紧迫性,指定编制名册的法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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