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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由于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及其在破产程序中所起到的作用,各国破产法都赋予了管理人以充分的职责与权利。我国新破产法第25条规定具体职权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资料。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务人失去对其管理与处分权,应由管理人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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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本性和肆意滥用的本能。因此公司企业在正常运营、发展过程中需要具有制约机制的内部治理结构,在破产程序中同样需要有针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制度。鉴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力很大,各国破产法均注重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特别是赋予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行为的司法控制权和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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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其执行职务公正、客观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到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因此,各国破产法都非常重视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就监督机制的具体内容而言,尽管各国破产立法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总的说来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内部监督。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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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破产事务的处理,耗时费力,责任重大,且有负担财产责任的风险。因而,各国立法多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关于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权利,下面主要从报酬决定机关、报酬的来源和报酬的计算方法等方面来阐述。 1、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决定机关 就各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由谁来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问题上主要存在 两种立法例,第一种是由法院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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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和忠实义务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中最基本的就是注意义务,大陆法传统上认为善良管理人 的注意义务,实质上是一种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以及过失程度的一个标准,他“与罗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以及德国民法上的交易上的必要之注意是相当的”。 对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确定涉及到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大小,提供担保和保险的必要性以及职责要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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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责任是指破产管理人的不当行为,给破产工作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和极坏影响,而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制裁。行政制裁的方式有行政罚款、吊销执业证、不予年检等。 行政责任同破产管理人的身份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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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是指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而应受到的刑事制裁。在破产管理人的各项法律责任中,由于刑事责任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点,因此也是最严厉的一种责任。对于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如奥地利刑法、瑞士刑法、德国刑法等,另一种是在破产法中设专章予以规定,如英国破产法、日本破产法。我国台湾破产法也于第四章专设破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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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本性和肆意滥用的本能。因此公司企业在正常运营、发展过程中需要具有制约机制的内部治理结构,在破产程序中同样需要有针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制度。鉴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力很大,各国破产法均注重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特别是赋予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行为的司法控制权和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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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7〕8号 [发布日期]2007-04-12 [生效日期]2007-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法释〔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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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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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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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得以修正,这里不再深入探讨该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只是从该法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规定,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而成立的破产清算组,这样一个“组织”或“主体”成为问题的关键。《破产法》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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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的特点
破产的重要原因,也是“假破产真逃债”的一个重要方面。 新《破产法》引入更加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这个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独立性。在破产程序中,任何一方利害关系人不能参与管理人,管理人是独立的机构。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监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向人民法院负责。这就为排除政府干预,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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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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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破产财产的变价
关键词: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的方式 ·注会· 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为基本方式,所以,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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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______ __ 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自 年 月 日被_ 人民法院指定后,着重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清理,现已清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特提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一、破产企业现有财产情况 (附_______ _破产财产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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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的变价,最终要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尽量减少企业财产的流失,因此,破产财产变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开处理的原则 破产财产是全体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基础,变价工作事关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清算组在对破产企业财产作变价处理时应发通知,通知所有债权人及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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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破产财产的评估与变价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要接管债务人财产,同时有一个对债务人财产的评估、变价与出售的过程。 破产财产的评估 破产宣告后,进行破产清算程序的目的就是将破产人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以尽可能地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请求。要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分配,首先必须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准确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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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
发布了招商公告后,参加报名收购者共有5家。管理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只有一家,经与该公司进行竞价谈判后,签订了《整体收购水泥公司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合同书》,以人民币4200万元将水泥公司整体出售给该公司。 【争议焦点】 管理人的上述变价方式是否合法? 【律师点评】 一、破产财产变价的概述 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以变价或拍卖的方式,转变为金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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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执行] 破产变价的概念
破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宣告后,清算人在接管破产财产以后,即应迅速着手进行破产变价的工作。 破产清算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实物分配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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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3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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