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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本文为您介绍相关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如果遇到公司法务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免费咨询我们的公司法务律师进行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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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损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一,导致风险较大,此时就应当通过收购、兼并适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以降低整体风险。 从会计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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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人,又称之为“占有中的债权人”(debtor in possession)、“财产管理人”或“管理人”(adminstnator),是由法院所选任的具体执行重整工作的实际负责人或业务执行机关。重整人在重整程序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无论重整计划的草拟、洽商、磋谈、修改还是最终执行,都依赖重整人,而且重整期间的公司营业也由重整人负责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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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操作细则,某些制度没有深入详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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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1104规定,“对于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务人,原则上法院不指派管理人,除非债务人有严重的欺诈违法行为”。我国《企业破产法》也体现了这一基本理念。该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89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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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在破产法中的确立 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标志着我国终于建立起与国际经济社会相接轨的企业破产制度。在此之前,1986年制定了行政色彩严重仅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在《民事诉讼法》中又针对非国有的企业法人的破产制度予以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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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代理人来说应当具有更强的综合素质,有更加职业化的特点,具体来说有几下几点: (一)、精通法律,综合业务素质扎实。 律师一旦接任管理人之职,不但要熟悉企业破产各个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及实务中解决的办法和技巧,还要在企业重整过程中详细考虑各种法律关系的运用,主要包括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关系,股权转让关系,劳资关系等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破产重整中,如果重整成功,投资人、债权人将收回其上述投入成本;如果重整失败,对债权人来说,可能使其获得的清偿大大低于破产清算。由此可以看出,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风险最大,重整计划的实现最终体现为债权人利益的充分实现,成为财务控制的基本目标。从实际效果来看,凡是重整制度设计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较为充分的国家,其重整的成功率就较高(如加拿大),反之就较低(如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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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注意单选题)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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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注意单选题)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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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甲企业欠a、b、c三个银行的贷款,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期为2年,到期后分别偿还60%,另外甲还欠d100万贷款,但d银行当时没有申报债权,那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d银行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d银行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清偿60%)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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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执行] 重整程序的发动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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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正是实现这些制衡的管理手段。如果把企业破产清算比喻成分一块既定大小的蛋糕,不管够不够分,它的大小是既定的事实,那么重整制度就是要把这块蛋糕做大,使各方参与主体都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大的利益。债权人通过重整收回更多的债权,债务人通过重整实现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重整的核心是通过债务人的复苏来满足相关主体的利益,债务人重整的成功对债权人、债务人来说是双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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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执行] 破产重整的程序
广义的破产法由破产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三大程序组成(我国破产法只规定了破产程序、和解程序,而没有规定重整程序),其中,重整程序由于其把拯救企业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利益置于首要地位的价值追求能最大限度地缓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与生产的社会化这一对矛盾,减少破产程序的适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破产导致的大量工人失业而给社会造成的巨大压力以及生产力的浪费,所以重整程序在各国都倍受统治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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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不仅仅是破产清算,还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破产清算程序是让企业用剩余资产来偿还所有债务,再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所以,破产清算程序是一个企业的死亡程序。而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则不同,两者都是企业的拯救和复苏程序。通过破产重整或和解,可以使债务人重获新生,避免因企业破产清算而带来的职工下岗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体现了现代破产法实施破产预防的程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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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整中原股东权益处理的有关问题 在公司重整程序中,债权计划(主要是债权人债权的减让)是重整计划的前提,而股权重组计划则是重整程序的核心,是重整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综观世界各国,公司重整程序中股权重组计划达成的主要途径有二:一是原股东与新的股权投资者协商达成合意;二是在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在法院主持下按照公平评估价格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增资扩股来实现公司股权的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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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执行] 破产法重整程序启动
企业拯救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理念之一,重整制度因其贯彻这种拯救理念,给予企业重生的机会,已经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程序制度之一,也广为各国破产法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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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执行] 什么是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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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执行] 破产重整的理论根据
重整制度的理论根据,涉及到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为什么需要建立重整制度?第二,重整制度为什么能够达到其设立的目的?这就是所谓必要性和可能性的问题。 当然,重整制度的理论根据对于这一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程也具有指导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重整制度的创立和早期发展不是依据于某种既成的概念和设计,而是依据与实际需要和经验;它是实践的产物而不是理论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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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执行] 破产重整的性质
重整,英文作reorganization,法文作redressement,日文作“更生”,乃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重整制度在性质上,具有在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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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5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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