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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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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_______字_________号《拆迁许可证》。双方按照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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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拆迁知识] 解读房屋拆迁补偿新规
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公告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拆迁办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截止日等予以公布。拆迁人可以委托取得拆迁办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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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所有人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呢?部分省份省政府公布自己的2014年的立法计划,其中就包括机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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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土地使用权登记流程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市征拆办: 现将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土地使用权登记流程报给你办,如无不妥请审定后转发。 1、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批文根据用地所在座落分别到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崇安、南长、北塘分局、新区国土房产局、滨湖区国土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咨询律师: 胡骅
【摘要】为了了解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现状,宣传土地法律知识,课题组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查,发现在城市化扩张过程中存在大量亟待解决的“三农”问题,其中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过程中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受损问题尤为突出,它直接影响到整个农村大局的稳定、农业整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生产生活,也影响了党和政府有关“三农”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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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合同纠纷,当出现这些纠纷时,有不少人会选择起诉,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下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 (精神残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退休。住址: 法定代理人:xx(系原告之母),女,汉族,,退休。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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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钟某,男,汉族, 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北京市xx区xxxxxxxxxxx,电话 xxxxxxxxxx 被告:铁道部xx局,地址:北京市xx区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xxxxx元;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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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管辖权的规定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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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此类房屋就普通商品房而言有着特殊性质,本文从物权理论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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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2对其进行拆迁安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对离婚达成地一致意见,但就该安置房的性质认定,即其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个人财产,分歧较大,认识不一。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该安置房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其与被告结婚是在2000年9月,而该安置房的获得是在2002年12月,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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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双方因对该房的使用和所有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2008年6月17日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对房屋权属作出裁判,闵某取得该房四分之三的权益份额。现该房屋因城市拆迁而涉及拆迁补偿权益的分配,张某以其为该房的宅基地所有人,且该房始终未进行权属登记,不能证明所有人为闵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配拆迁补偿。 【分歧】 离婚后对原建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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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诉期间发生房屋“灭失”、而转换为货币的情况下,当事人心理持极其不安状态,并提出保全措施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不采取相关保全措施,一旦一方独自领取房屋补偿款后,对生效后的判决书的执行会带来障碍,是显而易见的。 笔者认为:虽然出现不上诉的“上诉期间诉讼行为真空”现象,一审人民法院或许认为案件已经宣判,证明审判程序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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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企业的破产问题,这样,更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第三,将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置于企业破产决策者的地位,有利于及时发现企业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全面维护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同时还可防止企业规避法律、利用破产手段逃避债务。? 这种国有企业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附加限制条件,实际上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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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着国家为其安置职工、核销银行债务等政策扶持,但是这一做法从今年开始将逐步取消。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透露,将在四年之内,基本实现国有企业由政策性破产向依法破产的过渡。李荣融要求各地要尽快制定国有企业关闭破产4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对符合条件破产的企业,国资委将加快审批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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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对破产企业中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离退休待遇;其余职工应解除劳动合同,不实行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依法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一次性安置费发放标准,按照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计发,对不同工龄的职工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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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里第四点:合理分配企业破产财产,落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实施企业破产过程中,在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进行分配:(一)职工安置费用(包括:①拖欠职工的工资;②拖欠社会保险机构的劳动保险费;③发放自谋职业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④发放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二)拖欠国家的税款;(三)清偿各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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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与经贸委、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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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次性付给安置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自谋职业的职工是否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我们认为,自谋职业者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原养老保险关系依然保留。自谋职业者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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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也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国务院于1994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997年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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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1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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