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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遇到网友咨询,我承包了村里一片林地遇到征地拆迁,承包合同没有到期,林地补偿款却不分给我,这个究竟合不合理?今天,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就以《农民日报》一个案例来为大家摆一摆这个事情。 案例简述 张家村位于辽西凌河西岸,该村范围内的凌河边处有一片河滩荒地、林地,一直由村委会行使管理权。2005年4月,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村委将凌河边处一部分荒地、林地发包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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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承包知识] 新媳妇能分承包土地吗
同样是新嫁的媳妇,同样是这样一个问题,但是在能不能分地的结果上,在不同的地区可能有不同的答案。这不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厚此薄彼,而是由我国不同地区的客观实际情况造成的。 这个问题,涉及我国农村土地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制度。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原来只是各省制定的地方政策。但各省规定也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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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承包知识]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效力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 的效力是怎样的?相信很多处于二轮承包期的农户都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律咖网小编马上为大家带来相关文章,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一、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1979年秋,其向当时的公社xx大队xx生产队承包了耕地5余亩。1988年因患病不能过度劳累,耕地种不过来,便将其中的近3亩转让给了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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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承包知识]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已经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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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共五章六十五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面都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行家庭承包和其它承包方式。 实行家庭经营是农业经营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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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3、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应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 ①变更的书面请求; ②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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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由集体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进行分配,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等费用归承包人所有。 6、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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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15条的相关规定,下列主体可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取得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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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已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以转让、转包等形式进行流转,如果法律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或者只允许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那么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被继承人将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以转让、转包等形式流转给其继承人,或将流转所获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那么将达到与继承同样的效果,使相关法律规定行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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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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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农村外出城镇打工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人为了能在城镇扎根发展会选择把农村户口迁入城镇户口,那么户口迁移后,土地承包权是否就意味着要被收回呢? 一、全家迁入小城镇后,土地承包权被收 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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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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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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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管是什么原因产生纠纷,都应当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纠纷。另一种是没有合同约定“地补”也不同。应当按照相关“地补”政策执行。这两种类型的“地补”纠纷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 这类纠纷与就是否享受“地补”而与政府部门产生争议不同。后者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双方均无权就是否享受“地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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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原告丁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已故长子赵大在乌苏里农场30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本案中,原告要求继承其已故长子赵大3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是以对承包土地的管理、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应不属个人遗产,不能进行分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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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承包知识] 出让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适用
由于土地用途对土地价值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成为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实践中常见的法律现象,同时也是法律适用中比较混乱的一个问题。准确理解现行法律关于出让土地用途变更的具体规定,对于完善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正确处理土地用途变更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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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承包知识]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送审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承包知识] 湛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湛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0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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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因土地承包发生的纠纷不少,如何解决这类纠纷?以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采用仲裁方式,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后还可以起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后的起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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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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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承包知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4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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