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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石政办函〔2008〕80号
颁布日期:2008-08-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政办函〔2008〕8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字〔2008〕49号)转发给你们,为更好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做好今年全市治超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强化领导,细化责任。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要将治超工作列入本年度工作重点,主管副县(市)、区长为治超工作主要责任人,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进一步细化各自责任,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要强化措施,确保成效。各县(市)和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从源头治理、治超站点设置(须报市治超办认定)等方面严格落实各项措施,逐步完成市、县两级治超站点联网,实现治超信息异地传输自动化。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要强化督查,严格奖惩。市治超办要对各县(市)和矿区及有关部门的治超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年终进行总体考核。对治超工作环境稳定、治理成绩突出的,由市治超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奖励;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核减公路建设投资和养护资金。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办字〔2008〕4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公路发〔2007〕596号)和华北五省(区、市)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今年目标任务。到2008年底,全省车辆超限超载率明显下降,重点县(市)和超限超载重点公路路段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实现全省境内无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公路和桥梁上行驶;建成省、设区市治超网络信息监控中心和河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网站,并投入使用;完成20个治超检测站、20部流动治超车的监控系统建设,实现站、设区市、省三级联网;健全开展路面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和装载源头管理部门协作机制,行政区域内原材料产地、集散地和大型矿山企业等基本做到不超限超载装载;基本建立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队伍的定岗定员和治超经费保障体系试点。

(二)三年目标任务。到2010年底,全省境内所有公路和桥梁无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完成列入交通部规划的治超检测站规范化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列入交通部规划的治超检测站达到“标识统一、管理规范、信息共享”。建成全省所有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车的治超网络信息监控系统,实现站、设区市、省和国家四级联网;推广路面治超联合执法和装载源头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全省所有汽车生产(改装)厂家不生产(改装)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汽车,行政区域内企业做到不超限超载装裁。建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长效机制;完成所有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队伍的定岗定员,建立治超经费保障体系。

二、强化措施,严格执法

(一)加强源头管理,严禁超限超载。

1发展改革、工商、质监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汽车生产企业,要责令停产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公安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对擅自改变车辆(含油汽罐车辆)外廓尺寸、加高拦板、加厚钢板等非法改装车辆,强行进行拆解,恢复车辆原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标准或私自改装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得办理行车执照,交通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交通征稽部门不得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2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公路沿线煤场、石灰场、矿山等货物集散地和装载源头,定期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有关信息录入治超网络管理系统。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的要依法取缔。

3公安、交通部门要把行政区域入境口作为执勤重点,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境内。要加强农村公路与国省干线、高速公路交接处的流动稽查,防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

(二)加快站点建设,强化流动治超。

1充分发挥现有治超检测站的作用,拦截疑似超限超载车辆进站检测,对所有超限超载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重新调整全省的治超检测站布局,重点把住省界、原材料产地、集散地和重要的关口要道。加快建设全省治超网络信息监控中心。治超检测站要尽快建设完成治超监控系统,实现站、设区市、省三级联网,对治超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

2各设区市要开展流动治超,在省界入口处、重点桥梁、绕行严重的路段和高速公路入口处进行流动巡查。对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引导其到附近的治超检测站、养护中心或具备称重、卸载功能的场地(具体位置由设区市治超办认定)按规定程序处理。流动治超车要安装治超网络信息管理监控系统,与省、设区市治超监控信息系统并网,及时上传治超信息。

3收费站要利用收费检测装置对驶出的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要登记有关信息,并立即通知当地公安交警或交通路政部门,由公安交警或交通路政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卸载和处罚。

(三)严格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

1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中的规定执行。

2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车主自行卸载或强制卸载。对无专用设备不能卸载或卸载后严重影响货物质量、卸载后无法保管的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等不宜就地卸载的货物,要责令车主自行就近卸载,并在执法文书上注明。发现该车不按规定自行卸载的,可视为新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保证及时清理的前提下,可实施就地强制卸载。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运输不宜卸载或无法卸载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除外)罚款放行,所卸货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公安部门、交通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公路发〔2007〕596号)、华北五省(区、市)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交通运管部门要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对明知驾驶严重超限超载车辆且又没有进行卸载的驾驶人员,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四)设置限行设施,保护农村公路。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节约建设和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在农村公路入口处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和限行设施,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标志所需费用由县级政府按农村公路建设的渠道筹集,按公路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治超氛围。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治超宣传活动,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治超工作重大意义、正面典型和政策法规。对违法超限超载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省治超办对各设区市及有关部门的治超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对治超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治超责任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公路建设投资和养护资金。

(二)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

治超检测站(包括流动治超检测队,下同)实行交通、公安部门联合执法。交通部门负责治超检测站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处罚。公安交警负责拦截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并引导其进站检测、维护交通秩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超载车辆进行处罚。公安治安部门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治安秩序,明确负责人和主管民警,建立治安联防制度,依法打击威胁、殴打、伤害治超工作人员及恶意堵车、“车托”或以暴力形式干扰、破坏治超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监察、纠风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治超工作纪律和职责督察。对治超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违反规定造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同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军区警备司令部负责非法超限超载军车的治理,不设警备司令部的地区由省军区指定某一警备司令部负责。

(三)完善治超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1治超检测站要实行定员定岗,人员从交通、公安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市、县(市、区)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将治超工作费用、流动治超检测车购置费用及治超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治超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实行执法人员素质审查和岗位培训制度。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调离执法岗位。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五不准”和“十条禁令”。各级治超办要成立督查小组并公布监督电话,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组织明查暗访,对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私放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查处的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路政或交警执法人员要详细记录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生产、改装、装载等信息,定期上报省治超办,由省治超办定期抄送有关部门或有关省、市,依法追究有关汽车生产或改装厂家以及运输企业和装载源头单位的责任。

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导致压垮桥梁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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