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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石政办发〔2007〕93号
颁布日期:2007-11-0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9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和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完善农村卫生体系,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省卫生厅等六部门《河北省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21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了《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就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村卫生室建设原则

1.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所),人口不足500人的行政村可委托邻近行政村的村卫生室(所)为本村村民提供相关服务。

2.村卫生室(所)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卫生院举办,也可采用联办、委托承办等形式。

3.村卫生室(所)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4.村卫生室(所)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举办者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合法证件。

5.村卫生室(所)建设要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纳入村民中心建设整体规划之中。可以采取多方筹资建设、捐资建设、帮扶援建或利用现有房屋改造等办法。

二、村卫生室基本标准

6.房屋布局合理。村卫生室(所)房屋为独立单体建筑和院落或相对隔离分开的建筑和院落,位置适宜,便于识别,坚固安全,水电齐全,布局合理,流程规范,符合卫生学要求。原则上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根据从业人员数量相应增加面积和设施。有独立设置的诊室、药房、治疗室,其它用房满足业务需要。供排水、厕所、健康教育宣传栏等配套设施齐全。

7.人员装备达标。村卫生室(所)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的人员。基本装备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及《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规定的要求。拥有必要的通讯设备。

8.证照齐全。拥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人员资质证书以及其它有效的证照。

9.职能明确。村卫生室(所)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承担当地计划免疫、传染病报告统计、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服务、健康教育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和服务等工作,负责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

三、村卫生室管理要求

10.村卫生室(所)由举办者聘用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进行运营。严禁转租、承包村卫生室。

11.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公示制度、举报监督制度、诊疗操作规范统一制度、养老保险统缴制度、药品统一代购制度等。乡村医生药品使用按《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河北省卫生厅冀卫基妇字〔2003〕27号)执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村卫生室(所)各种规范化的制度,集中上墙悬挂。

12.村卫生室(所)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村卫生室(所)举办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符合准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用人员。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准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指导村卫生室(所)从中择优聘用。

现有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到2010年,各县(市)和矿区80%以上的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13.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在本县(市)、区区域内实现处方统一、收费统一、药品采供统一、药品价格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登记台账统一。村卫生室要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进药有凭证,转诊有记录,收支有账目。

14.开展村卫生室(所)标准化创建活动。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村卫生室(所),必须达到《河北省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河北省卫生厅冀卫基妇字〔2004〕34号)要求,2008年12月底前,全市所有村卫生室(所)达到标准化村卫生室要求。

四、村卫生室投入补偿政策

15.县(市)、区政府要保证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冀发〔2003〕12号),对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费用,县(市)、区级财政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制定补助标准,落实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经费。根据河北省财政厅、计委、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财社〔2003〕58号),村卫生室(所)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所需经费,由乡镇卫生院按其承担的具体任务核定,纳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

16.核定补助范围。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可按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进行补助或按基本服务项目补助。按服务人口补助的,服务人口不超过3000人的村卫生室(所)补助1人,服务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所)可补助2人;按基本服务项目补助的,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村卫生室(所)承担的项目情况及时足额发放。

17.鼓励城镇卫生技术人员参与村卫生室(所)建设与管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优先进入村卫生室(所),可以采取承办、托管等形式参与村卫生室(所)运营管理。

18.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将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逐步纳入本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范畴,要统一确定离岗退休年龄。一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村卫生室(所)从日常收入中提取支付,县(市)、区级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每年予以补助。

19.明确机构性质。村卫生室(所)是非营利性、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五、组织和实施

20.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要将村卫生室(所)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统筹规划之中,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生态文明村建设统一规划和指导,确保2008年底前完成村卫生室(所)标准化建设任务。

21.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养老保险政策,将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逐步纳入当地养老保险范畴。

22.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要建立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定期到县(市)、区和乡两级卫生机构免费学习进修制度、县(市)、区和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持和帮扶村卫生室(所)制度、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和淘汰制度,落实执业注册制度,制定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在职称晋升、在职学历教育、定向培养等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

23.加大考核力度。各县(市)和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所)的人员、设备、技术准入的监管,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公共卫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认真考核。考核合格后,及时将补助经费足额发放。

24.建立奖惩机制。对在村卫生室(所)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将工作绩效纳入本地党政干部业绩考核的内容,定期通报。

25.加强协调联系。各级卫生、财政、人事、药监、物价、建设、土地、规划、房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完成村卫生室(所)建设与管理任务。要加强部门联系和沟通,积极调查研究,认真检查督导,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指导各县(市)和矿区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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