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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3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发〔2006〕77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白银军分区,中央、省驻银各单位:

《白银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白银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二)预警预防行动

(三)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三)通讯

(四)指挥与协调

(五)紧急处置

(六)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八)群众的安全防护

(九)次生灾害防御

(十)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十一)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十二)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十三)信息发布

(十四)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二)社会救助

(三)保险

(四)调查和总结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

(三)宣传、培训和演习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二)平息地震谣言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三)制定与解释部门

(四)预案实施时间

九、附录

(一)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二)市地震局通讯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了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二条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市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地震应急的需求,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驻银部队、公安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经市政府批准、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并接受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大厅(市地震局,白银市北京路270号五楼)。

第六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委副书记

白银军分区司令员

市政府分管市长

成员: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广电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经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白银区政府、白银军分区、白银公司、银光公司、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白银供电公司、中油白银销售分公司和市财保、人保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第七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三)统一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市救援队”)。协调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四)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重大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六)统一掌握震情、灾情的宣传报道口径。

(七)协调跨市、跨县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第八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灾情信息、信息发布、条件保障等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二)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三)协调和组织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紧急救援行动。

(四)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审核。

(五)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六)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其他工作。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检测、处理、传递和存储;市地震局将灾情、震情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省地震局。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灾情速报。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人员进行宏观异常调查、落实,并按规定上报。市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震情跟踪,并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

第十条预警预防行动

在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最终由省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强化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可随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防御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第十一条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I级预警(红色),就是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区域做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就是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就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预报。

第十二条预警发布

市辖区内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中国地震局及省地震局报告。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一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一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第十四条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同时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并请求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邻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统筹调配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搜救支援。地震应急工作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作程序实施。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同时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并请求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邻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统筹调配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实施搜救。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同时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并统筹调配本市及邻近市州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实施搜救。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区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请求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搜救支援;经市政府授权,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Ⅱ级和Ⅲ级响应时,应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第十五条市地震局的震情速报

市内发生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时,市地震局立即启动地震系统应急预案,在震后30分钟内,向省地震局值班室或监测中心索取地震参数,口头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待省地震局完成地震参数的校对后,以《震情快报》的形式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白银军分区并电传各县区地震局。

第十六条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县区地震局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省地震局。市地震局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按震后1、2、6、6、6……小时的时间间隔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经市地震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局指定的网址。市地震局和震区地震局、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市地震局的有关电话、传真号码、指定网址见附录。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

市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外事办公室,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政府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第十八条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第十九条通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有线、移动、卫星等通信方式,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市通信部门应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架设、开通应急电话,对破坏通讯设施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应急通信保障队携带应急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根据现场通信设施破坏情况,开通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卫星电话,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各通信运营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第二十条指挥与协调

I级、Ⅱ级响应

在国务院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协调地震现场的应急工作。

(一)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白银军分区和武警白银支队;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全市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枪险工作。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政府领导同志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⒈协调白银军分区、武警白银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⒉调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⒊派出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⒋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⒌派出市气象局气象观测站到地震现场,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⒍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⒎视情况建议市政府通过省政府和国务院向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⒏视情况建议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实施跨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封锁边境等紧急应急措施。

⒐视情况建议市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派出慰问团。

Ⅲ级响应

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白银军分区和武警白银支队;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人工营救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建议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组织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市政府办公室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市直有关部门工作组织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Ⅳ级响应

在市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区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一)灾区所在县区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县区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启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派出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市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市直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一)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⒈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⒉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⒊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查明次生灾害源及其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⒋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⒌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⒍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二)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⒈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

⒉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⒊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地震局协调组织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国家、省和其他市州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白银军分区和武警白银支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和卫生防疫。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各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第二十三条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灾区应急与救援工作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开设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各通信公司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导和协调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请求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市政府通过省政府和国务院向其他地区和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市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区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请求并会同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第二十九条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市地震局、市民政局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十条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三十一条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二条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市红十字会组织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灾区。

第三十三条保险

各类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第三十四条调查和总结

由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及时更新。各通信公司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第三十六条应急支援与保障

(一)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地震局和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各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及时更新。

市气象局做好地震中心移动气象观测站等设备的储备。

(二)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兰州铁路局白银机务段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和有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三)电力保障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指导、协调、监督白银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三)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四)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协调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药品、医药器械的供给、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五)治安保障

武警白银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公安局、武警白银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六)物资保障

市商务局、市粮食局调用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市商务局、市经委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市民政局组织、协调灾民急需的救济物资。

(七)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公布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时向市政府编报应急预算,并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预备金,做好应急拨款的准备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灾区民政部门要在较大地震发生后的16小时内,向重灾区群众免费供应熟食(如馒头、大饼等,尽量不用方便面)和饮用开水。

(八)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城市要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应在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九)社会救助与接受外援

市政府通过省政府和国务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分别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市红十字会将灾情及时上报省红十字会,并视灾害程度发出救灾呼吁和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规定,接受、处理和分配境外红十字会及有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和市红十字会提供的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

(十)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重要涉密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在银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市外事办公室对国外申请来银救灾人员、新闻记者、科学考察专家以及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依法作特殊处理,简化手续,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银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银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第三十七条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第七章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第三十八条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城市和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督导有关县区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当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所在县区政府督导有关乡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第三十九条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政府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市地震局派出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市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地震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严重影响。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广播电视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第四十二条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地震局(台)地震灾情速报(第××期)

速报人:×××批准人:×××

截止__年_月_日_时_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⒉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⒊牲畜死伤情况

⒋房屋的破坏情况

⒌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⒍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

__年_月_日_时_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市地震局通讯录

局长:邓德纯手机:13909436235办公室:8221080

副局长:曾永德手机:13809306226办公室:8230078

市地震局值班室电话:0943-8221660

市地震局办公室电话:0943-8221654

市地震局办公室传真:0943-8221080

市地震局网址:http://dzj.baiy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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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1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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