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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号:州府发〔2008〕29号
颁布日期:2008-07-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府发〔2008〕29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自2007年7月1日我州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常年贫困的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通过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村低保制度对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州农村低保制度建立只有一年的时间,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操作不够规范、管理服务不够到位等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64号)和林树森省长的讲话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强化县级政府在农村低保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级政府是农村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认真进行测算,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好农村低保实施方案,安排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和按比例落实好配套资金。

(二)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工作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配合,真正形成合力。州、县民政部门作为农村低保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开展调研,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要统筹规划,科学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努力提高农村低保制度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指导基层做好工作;要做好农村低保资金预算落实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与低保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有针对性地组织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外出务工和就业,帮助他们增加收入。扶贫部门要做好扶贫开发与低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坚持扶贫开发工作不放松,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四)进一步夯实基础,完善手段。乡(镇)要设立低保管理和受理机构,并明确相关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有低保工作协管人员兼职开展工作。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积极探索充实基层工作人员的方式和方法,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采取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等办法进行调节,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通过公开招聘专职人员、建立志愿者队伍等方式,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低保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今年州级对农村低保标准不作具体的划定,只明确年人均补助水平。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自行确定和调整,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常年困难的家庭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同时,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85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

三、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农村低保资金筹集机制

从2008年7月1日起,农村低保年人均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460元,由省、州、县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这次应保障人数的基数是根据农村低保全面核查情况和农村贫困人口监测统计的有关数据,在去年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财政补助人口基数,由省民政厅、省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按有关规定测算得出的。省级补助,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57号)确定的80%比例直接补助到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州级补助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07〕67号)确定的比例补助到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省对县、市确定的应保人数基数内所需资金,按照州府办发〔2007〕67号文件确定的比例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于每季度末将资金提前划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划拨凭证及使用情况按季度上报。

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发开区管委会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力度,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地方财力的增强,逐步建立农村低保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切实安排好农村低保资金。

四、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管理

(一)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农村低保要严格执行户主申请(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和“民主评困”、乡(镇)审核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和“三榜公示”的规定程序,确定保障对象,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二)加强收入核查。对农村低保申请人要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黔府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准确核查其家庭收入。农村低保要严格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

(三)规范低保金发放。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总结“分类划档、按档救助”的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各档次补助水平,分档发放低保金。也可以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将低保金发放到户,杜绝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等现象发生。

(四)强化动态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定期审核制度,准确掌握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手续,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五、健全农村低保工作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州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建立农村低保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特别要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将低保政策、低保对象、低保标准、补助水平以及动态管理等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公开透明、规范运行。要加强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知晓率,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为农村低保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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