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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标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标准: 订立合同双方: ——————县 ——————乡 ————村————组,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 ————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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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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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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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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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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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去年8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其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①本文试从物权法理论的角度,结合立法和司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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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补发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1号)和《攀枝花市农牧局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攀农牧发〔2008〕43号)精神,为确保全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补发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镇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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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
换发经营权证应坚持哪六个不变? 原定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原承包合同起止日期不变;原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基本政策不变;原定的(按人平分的)基本承包方式不变;原承包地块名称、等级面积的折算办法不变;以村组为单位发包权限不变。 31.土地经营权确权到户的原则是什么? 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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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1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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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30日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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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条例。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四条 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实行物权保护。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承包方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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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忌“翻烧饼”
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忌“翻烧饼” 对新增农民无地问题莫“等着瞧” 解决无地农民生存难题的途径: 用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解决。 通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途径,缓解生活困难,解决长远生计。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户间通过经济手段解决无地或者少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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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经营合同范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经营合同: 乡镇(街道)土托字___年第 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经营事宜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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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问题研究 (二)
目的同样是获得土地承包权。不应以承包方式的不同而确立或不确立继承制度;三是巩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用继承承包方法以外的方法,即不实行继承承包而确立一种新型的科学方法,仍能起到稳定和巩固承包制度的作用和效果。 三、土地承包继承法律的完善 土地继承承包问题,在农村已经成为一个亟待完善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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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问题研究 (一)
甲系农村五保老人。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初期,为便于甲生活用柴之便(该地没有烧煤及沼气),其所在村民小组给他留下了7亩林地供其承包管理使用。2005年,甲因病去世,其本村邻组的兄弟乙要求继承承包甲生前承包的林地,遭甲所在村民小组群众反对,酿成纠纷。 乙的理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林地承包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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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继承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继承的问题 您们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继承的问题,现需要得到您们的咨询帮助,谢谢!具体情况是:1981年土地承包时,户口上有我祖父、父亲,母亲、我。1987年祖父去世,我的两个叔叔认为他们有继承祖父承包土地的权利,他们都有工作,一个是城镇户口,且在承包前户口就都不在村里。请问:祖父去世后他的那一部分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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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实效
由此推理,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实效,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被人们是否实际施行以及施行的状态、程度。 从法律实效的角度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可以帮助我们在更广泛的空间和时间去观察这部法律,进而更充分地发挥这部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瞿同祖指出:“研究法律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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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登记的性质与作用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出现了两种主张,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出台后,对于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性质和作用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对于家庭承包,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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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得失及完善
略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得失及完善 一、关于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一般认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名称产生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践之中,后经立法文件认可而成为了一通用之法律术语名称(2)。但新一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政策文件中,又用“土地使用权”代替了“土地承包经营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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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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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经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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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本法于2002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本条旨在明确本法的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1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时间即生效时间,是法律效力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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