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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土地开发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土地开发流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咨询律师: 刘波
厦门市地税局核准公布的税务中介机构作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第七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项目立项书、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咨询律师: 刘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阜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咨询律师: 刘波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咨询律师: 刘波
开发费用为10%。 请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分析与解答: 按税法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资建设,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由于该房地产在2006年转让,已超过规定的免税期限
咨询律师: 刘波
款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1.总计税面积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开征的计税依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实践中,一方出钱,一方出地,除合资设立项目公司外,“联建”与“参建”是地产商或投资商所选择的常见合作开发模式。不论是“联建”或是 “参建”的定义在所有与房地产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却又无章可查。笔者试从“参建”的法律渊源出发,对最高院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委员会(以下简称薅坪村委)、巫溪县金菊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菊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巫法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石琼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干部,住广饶县城北环路3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华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驻东营市青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立顺,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张兴孝,男,1937年7月7日生,汉族,垦利县西宋乡牧场村农民,住该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7]13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咨询律师: 刘波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5]521号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国税发〔2006〕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2]30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批复(国税函(2002)512号)及市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商品房的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该剩余年限的长短直接影响购房者对房屋本身的使用,并影响到房屋价格。 据开发商所隐瞒的土地使用年限的长短,可与之协商降低房价,或以对买卖标的即房屋性质有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预订协议,收回定金。因此购买房屋时,应注意该房屋所占土地用途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以防止因土地使用年限过短造成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使用权划拨] 划拨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可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对这部分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并有权利用该土地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而利用土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利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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