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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企办中小学移交所在地县区政府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延政发〔2008〕35号
颁布日期:2008-08-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企办中小学移交所在地县区政府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08〕35号

宝塔、富县、黄陵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属企办中小学移交所在地县区政府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延安市属企办中小学

移交所在地县区政府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自2005年启动该项工作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为了加快办理市属企办中小学移交所在地县区政府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分离移交企办学校的基本原则

为了确保市属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企办中小学)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在移交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边算帐、边移交的原则。根据市移交领导小组认定的学校和人员,各有关县区政府按所办的同类学校、同类人员,核算公用经费,套改工资福利待遇,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二)确保教育资源、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移交过程中不得转移、隐匿资产,不得平调、挪用学校资金,不得突击提干、进人、花钱购物等,按现状整建制移交。

(三)先移交、后定编的原则。企办中小学移交县区管理后,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情况重新核定学校编制,落实移交人员编制,确保移交人员平稳过渡。

(四)确保稳定的原则。各县区接收机构,各企业、学校及主管部门要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学校和教学秩序的稳定。

二、分离移交市属企办中小学及人员的范围

根据中、省、市关于分离移交企办学校及人员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市属企业分离移交县区政府管理的学校及人员。

(一)移交企办中小学校

市属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校。

(二)移交人员

1、在职教职工

(1)移交县区中小学人员以2005年12月31日前在册教职工为准,包括经企业批准在企办中小学校工作岗位上内退人员及遗属。

(2)已停办的企办中小学校中符合《教师法》和《陕西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并且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

2、离退休人员

市属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退休教职工。

三、分离移交的学校及人员方案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市属企办学校移交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经市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离移交县区政府管理的市属企业中小学及人员的方案如下。

(一)分离移交宝塔区政府管理的学校及人员

1、延安钢厂、延安氮肥厂、汽车工业总分司、南泥湾农场4户企业办的4所中小学的在职教工、离退休人员、遗属和全部资产,与企业分离,移交宝塔区政府管理。

2、延安石油机械厂、延运集团公司、市建筑总公司(机安公司)和原红化等企业已停办的4所子弟学校,停办前具备资格的教师和离退休教职工与企业分离,移交宝塔区政府管理,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由宝塔区政府统一调配使用,离退休人员要落实管理单位。

3、已移交宝塔区政府管理的延安利民毛纺厂子弟学校遗留在企业的离退休教师移交宝塔区政府管理。

4、已移交宝塔区政府管理的延安丝绸厂子校占用的4.5亩土地,按丝绸厂与子校所在尹家沟村达成的每亩补偿17万元共计76.5万元的协议,由丝绸厂从市改制经费中借支给尹家沟村经济补偿,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后,无偿划转宝塔区政府。

(二)车村煤矿办的子弟学校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以及资产与企业分离,移交黄陵县政府管理。

(三)按照整体移交市属企办中小学的原则,完善富县政府接收延安硝铵厂子校工作。对于富县政府2003年3月接收延安硝铵厂子校前,凡符合移交人员资格条件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学校资产,经市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移交富县政府管理。

四、办理移交工作程序及要求

根据移交原则、范围和方案,经市移交领导小组研究审核认定的学校、人员、资产,市移交办以正式文件批复各有关县政府。各县区接收机构要加快办理各项接收工作。

1、费用审核拨付。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按照认定移交学校及人员,核定拨付补助经费的原则和移交所需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的意见。各县区依据市移交办关于移交学校及人员的批复和市财政局、人事局和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有关移交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县区办同类学校、同类人员,核算、审核、申报补助经费,经市财政局审定后,以基数的形式下达所在县区。补助经费到位后,企业与所在县签署移交接收协议书。从协议书签署之日起,将移交学校、人员列入县区行政管理序列。移交县区政府管理的在职教职工,在改制中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移交时扣回。

2、按照“先移交、后核定编制”的原则和市移交领导小组确认的学校和人数,按照延安市编办《关于市属企业办中小学分离移交所在地县区政府管理的编制核定意见》,申报编制核定意见,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计入本县区教职工编制总数。

3、按照“确保教育资源,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和“无偿划转的原则”。根据延安市国资委关于《延安市市属企办中小学移交所在县区管理资产划转实施办法》,经市国资委审核认定的资产,以签署协议基准日成建制整体划转县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延安钢厂和延安氮肥厂办的2所中小学校,在承包办学期间,个人投资形成的不可分割的153.6992万元(延安钢厂20.8535万元,延安氮肥厂132.8667万元)非国有资产,根据企业与投资人达成的补偿协议,由延安钢厂给投资人补偿18.8535万元,由延安氮肥厂给投资人补偿121.5011万元。将形成的资产收回企业,在移交中一并划转宝塔区政府。所有整体移交的学校占用的土地,由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延安钢厂、延安氮肥厂已关停多年,无力支付个人投资补偿经费,为了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从市改制经费中借支予以解决。

4、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中小学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企〔2008〕67号)精神,分离移交县区政府管理的市属企办学校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接收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移交协议签署之日发放的标准确保发放,现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应转移到县区发放。移交县区的企办中小学离退休人员不再参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企业不再负担统筹外费用,对低于县区待遇的补差部分,按照市财政核定的补差标准,由所在地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发放,市财政全额转移支付。离退休人员移交县区后的增长部分,按市财政局《关于延安市市属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后经费补助办法》规定办理。移交县区后新增退休人员,统一纳入地方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管理,由地方政府全额发放退休金。

5、认真做好移交学校和各类人员的档案交接工作。办学企业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整理移交学校和移交人员的档案,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并按照有关规定与县区接收机构认真履行档案交接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办理各项移交接收工作

1、健全接收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各相关县区和部门要按照中、省、市的统一要求,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市属企办中小学移交所在地县区政府管理工作。要抽调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办理各项移交接收工作,做到确认一户企办学校的人员、资产,核算一户企业企办学校及人员的补助经费,签署一所学校或人员的移交接收协议书。以移交接收协议签署为标志,各有关县区政府要将接收学校和人员纳入管理序列,职能部门要行使日常管理职责,尽快办理各种手续,确保移交学校工作正常运转,移交人员待遇得到及时兑现。

2、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接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扎实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妥善安置好移交人员,确保不引发大的矛盾和问题。

3、各有关县区接收机构、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市属各有关企业,都要顾全大局,提高办事效率,严格遵守移交接收工作纪律,立即冻结所有移交学校的人、财、物和固定资产,市移交办和监察、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移交工作有序、顺利、按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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