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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开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市政办发〔2008〕198号
颁布日期:2008-09-1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开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98号2008年9月19日

《西安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开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届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开指导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行业协会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的要求,做好我市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现就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开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分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用一年时间,实现全市各级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政会分开,将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二、政会分开的范围和内容

(一)政会分开的范围

在我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生产、流通及其他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况的,要实行政会分开:

1.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

2.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3.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二)政会分开的内容

1.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已兼职的必须在2008年11月底前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退出行业协会的公职人员,应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选出新的负责人,完成相关移交工作。行业协会录用新的专职人员应向社会公开招聘。

2.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在2008年11月底前完成机构、场地分设,悬挂牌匾。

3.财务分开。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独立账号或账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在2008年11月底前设立独立账号。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以2007年会计年度为界,在审计的基础上,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原由行政机关提供给行业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产)及其他财产,由原行政机关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后,可划归行业协会所有或继续使用。

4.职能分开。行业协会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结合职能转变,将应当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职能主要是:(1)行业自律。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国家标准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行业代表。代表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3)行业服务。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经济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示、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招商等服务;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4)行业协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或个人之间的事宜;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事宜。(5)授权委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标准起草、行业信息披露、行业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以及行业规划、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等工作。

5.编制分开。原作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双重登记的行业协会,必须在2008年11月底前注销事业单位登记或社会团体登记。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编制分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销社团登记。

(三)规范发展标准

实行政会分开后的行业协会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规范:

1.协会名称。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字样的后缀为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团名称或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

2.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3.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秘书处及分支(代表)机构等基本组织架构。行业协会理事和监事以上人员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他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

4.管理制度。行业协会的章程应根据市民政局的要求制订,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应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事和选举制度,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规章,建立与会员单位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5.结构调整。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萎缩、行业协会名存实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

三、工作步骤

(一)加强领导。市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安排部署全市政会分开工作。2008年9月底之前,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都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任务,做好宣传发动,全面推进我市行业协会政会分开工作。

(二)精心组织。市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市本级、各区县政会分开工作进度的检查、督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分别制定政会分开实施方案,开展自检自改,确保2008年12月底之前完成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开的改革任务。要求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将政会分开整改报告一式三份于2008年11月30日之前报市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市级各部门及各区县实行政会分开情况在网上公示。2009年3月底之前,组织对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实行政会分开工作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完成重新注册登记工作。

(三)分级负责。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本系统行业协会政会分开工作方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及时成立以业务主管单位牵头、行业协会参加的政会分开工作小组,协调相关政策,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对本系统行业协会的机构场地、人员、职能和财产财务等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完成政会分开改革任务。

(四)上下联动。各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对照规范标准,抓好自查自纠,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沟通;认真准备换届、选举、变更登记等资料,落实政会分开方案和要求。

(五)积极推进。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积极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政会分开工作。凡隶属于各区县的行业协会,由各区县负责实行政会分开;市本级行业协会由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实行政会分开。对经验收全面达标的区县及市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

(六)总结公布。2008年底之前,市发改委负责总结全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开工作情况,经市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在市政府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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