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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天政办发〔2007〕154号
颁布日期:2007-12-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7〕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4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气象灾害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气象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灾害强度大,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山地泥石流、山体滑坡、山洪及生物灾害、森林草原大火、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人和动物传染病等灾害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了严重影响。党的十七大制定了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方针,同时提出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工作的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提高对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现实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加快气象综合探测、监测系统建设。气象部门要从防灾减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求出发,在现有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国家自动气象站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甘肃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系统工程”的建设项目,提高对各类灾害性天气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逐步建立乡村气象观测体系和雷电、大气成分、干旱监测等专业观测网,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气象部门要加强与水利、抗旱防汛、水文等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优化站点布局,加密观测站网,组织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监测,提高监测预警时效;交通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合作,在公路、铁路沿线建设气象监测网;国土资源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合作,在重点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林业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和完善森林草原、生态环境等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大气成分监测网络。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设备和人员的投入,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气象监测网络,在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风景旅游区、农业示范区、次生灾害诱发区等防灾重点区域开展气象灾害监测。气象、水文等部门的监测网络要实现气象灾害相关监测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发挥灾害监测的综合效益。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报水平。气象部门要以提高气象预报预测准确率为核心,建立和完善适应不同用户需求的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系统及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建立市到县(区)可视化天气预报会商系统,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各种灾害性天气及其影响的精细化预测预报和局地暴雨、冰雹、雷电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逐步实现对各类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诊断分析和动态滚动预报预测。针对我市“东牧、西菜、南林、北果”的农业产业布局和特色林果、畜牧业、高新农业等支柱产业建设,建立适合当地生产需求的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监测评估、预报、预警系统,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提供服务。

(三)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时效和覆盖面。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准确有效地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气象、通信、专业网站、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手机气象信息短信、网站、社会公共媒体等多种渠道,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第一时间发布传递给公众、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和防汛责任人。广电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努力增加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播出时间、频次,保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插播和滚动播出。电视台要积极接收和转播中国气象频道节目,推动中国气象频道的落地推广和本地节目在该频道的插播,更好地为党政领导决策和社会公众服务。要不断探索气象信息发布和接收的新渠道、新方式,利用气象信息答讯电话、手机短信、街区显示屏、各种移动媒体、互联网和农村广播网等多种形式发布和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防灾避灾知识宣传。建有区域自动气象站的乡镇要把气象工作纳入自身公共服务范畴,落实兼职气象员,做好气象基础设施维护、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和气象灾情信息的调查上报等工作。要按照《“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气象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06〕106号)的要求,依托气象部门现有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扩大信息收集、传输渠道,增加信息发布内容,提高发布时效,扩大灾害信息覆盖面。

(四)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我市农业生产、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出发,高度重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认真分析研究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现状,理清发展思路,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作业机构和人员编制,规范对作业人员的使用管理,根据编制情况,选拔一些素质高、责任心强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县、区人工影响天气部门工作。设有高炮的乡镇,要选拔一些有一定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的农民工从事高炮增雨防雹作业,并将其纳入乡镇管理,保障他们的工资待遇,建立一支稳定的素质较高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加大对人工影响天气基础设施建设、设备维护保养更新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时足额拨付,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县(区)人工影响天气部门要充分发挥新一代天气雷达、气象卫星、自动气象站、可视化会商系统等现代化设备的作用,积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的紧张状况。针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方面的科学研究,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开展作业效果检验评估,提高作业科技含量和效益。按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标准化的弹药库、炮库、值班室和作业平台,对年久失修的设施进行维修,保证弹药、设备的安全。按照规范标准对作业器械进行年检保养、维护和维修,禁止设备带病作业。加强对操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和安全意识,做到规范操作,安全作业。

(五)高度重视和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气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防雷减灾监管体系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防雷安全措施,加大防雷监管力度,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常规检测等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未进行防雷设计审核、防雷装置不合格、未进行防雷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工程,要依法实施处罚并限期整改;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建立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危害等级等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业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气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开展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建立健全严密的雷电防御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切实提高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要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序列,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防雷设计审核许可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防雷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六)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设施和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规划、建设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在编制城乡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审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时将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以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工程设施和项目的影响。

(七)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统筹考虑我市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的动态排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加大对气象灾害诱发的洪涝、泥石流、滑坡等次生衍生灾害多发区域的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监控。

(八)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市气象灾害特点,编制《天水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灾害评估、救灾和重建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统筹规划各类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建设,优化、整合各类资源。同时,按照《“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气象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06〕106号)、《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4〕123号)和《甘肃省重大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7〕7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对各种气象灾害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在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演练,以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职责的落实。

(九)切实增强对气象灾害的抗御和救助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县(区)、本领域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加强险情排查,及时组织受威胁的群众转移避险。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做好气象灾害救助、生产恢复和家园重建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加快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在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统筹规划,继续强化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河道和城市排洪设施疏通、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等工作,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力度,多渠道积极争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项目,着力提升防御气象灾害的科技支撑能力。围绕影响我市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演变规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技术的开发;围绕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以及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生态评估技术研究,建立主要农作物和农业优势产业气象灾害指标体系,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发展趋势预报;做好农民住宅规划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依据科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重视对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及应用推广,加大支持力度,切实保证气象灾害防御的应急技术储备。

(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甘肃省气象条例》以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主动承担起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义务和职责,确保气象探测资料的科学准确和灾害防御设施的正常运行。市政府法制等部门要加大支持和协调力度,认真组织做好地方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气象灾害的防御、应急管理、预警信号发布、气象综合探测、仪器装备使用、气象防灾减灾业务服务等重点领域,制定完善本地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的标准和规范。

(三)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强化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健全防灾减灾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各有关单位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解决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气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各成员单位应当主动向气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与气象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灾情等监测信息。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路、公路、信息产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安全监管、林业、旅游等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四)通过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深入社区、学校、农村、企业,通过编制印发气象防灾减灾科普读本、各类预案简本和摄制播放气象防灾减灾影像资料等多种形式,提高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广电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逐步开展电视气象专家连线直播节目;新闻单位要开展突发气象灾害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科普、气象、教育、新闻等部门要共同合作,建立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全面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做好与气象灾害相关现象的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增强公众抗御气象灾害的信心,全面提高全社会防御和减轻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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