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文书 > 其他 > 未婚公证书(2)
未婚公证书(2)
发表时间:2016-05-05 浏览次数:501
未婚公证书(之二)
()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单位证明或经调查,兹证明ХХХ(男或女 ,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国或香港、澳门)至ХХ年Х月Х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在中国(或在中国内地)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本证明适用于当事人已离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未婚公证书(2)”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9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