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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8-12 浏览次数:476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详细的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对证据出示、质证、调查情况,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新军自2011年5月21日下午发生事故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情节属于较轻,应判决有期徒刑执行缓刑刑罚。
其理由如下:1、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尽管马某没有被抢救过来,但为实施抢救赢得了时间。2、在死者马某死亡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和受害人家属协调赔偿问题,尽管至今没有协商成功,是因为受害者亲属要求数额过高而被告人家依法无法承受才造成这种局面,被告人王某却表现真诚调解的愿望。3、受害人本身存在明显的过错。案件发生的时间是2011年5月21日下午两点四十分三点左右,受害人的工作范围是开筛煤机和捡拾煤块(见德州瑞和煤业有限公司辛兵的证言),此工作范围和铲煤工作区域较远,但是事故发生的当天中午死者为何到了铲煤的工作区域,主要原因是死者中午喝酒,造成行为控制能力降低,错误进如铲煤区域。4、对于死者马某误入铲煤工作区域的过程被告人王某根本无法预见。5、按照正常工作 状态绝不会发生此案。6、被告人王某为人忠厚、工作中追求进步、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违法记录。7、本案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也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马忠军。
                                               20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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