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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敲诈勒索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5-11-15 浏览次数:289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接受王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结合已有的证据材料和庭审情况,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的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2月1日从其妻子手机中发现了受害人李某发的短息,怀疑妻子和李某有不正当的关系,便向李某索要精神损失费,其目的以求得心里上的平衡。作为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且客观上已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当时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应属敲诈勒索的未遂,应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社会危害性较轻,且被告人王某有悔罪表现。
1、该案持续时间较短,从2010年2月5日发生该案到2010年2月8日抓获被告人王某仅持续了三天的时间,除对受害人心里上造成一定的压力外,精神上的危害性并不太大。2、被刑拘以后在公安机关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为自己所犯的罪行感到忏悔。3、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可看到被告人认罪态度也较好。
上述情况说明王某本人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悔罪态度较好。
三、受害人李东业对于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该过错是案件进一步发生的主要起因。
2010年2月1日王某从妻子陈某手机上发现了李东业的短信,觉得不正常,怀疑和李东业有不正当的关系,从公安机关对于陈蓉本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在四次亲密交往过程中,李东业确实有非常错误的地方,这其中有陈荣本人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李东业不顾陈荣是有家室的女性,并作出一些非正常的举动,其行为经不起道德尺度的考量,在被告人知道这些事情后,进而产生了报复李东业的想法,其目的想索要十万元,以求得心理上的平衡,并在犯罪过程中砸坏李东业的汽车,在出现这些事情后王某的母亲因觉得耻辱,在王某刑拘期间突发脑溢血而死亡,结束了不足五十岁的生命,这也反映了被告人对于法律知识的无知,因此,法庭对王某量刑时考虑到受害人李东业本人有过错这一情节。
四、被告人王某在砸坏李东业车辆后,该车鉴定的实际损失额为11961元,但是王某赔偿李东业车辆损失款和精神损失费四万元,并取得李东业本人的谅解,李东业本人出具谅解书,要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2010年2月5日发生该案后,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委托物价部门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价格评估,经鉴定损失为11961元,但是被告人除了赔偿车损外,另外赔偿近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说明被告人的认识态度是好的。作为李东业本人考虑到这些情况,在德州学院安继峰的调解下并出具谅解书,要求公安机关对于被告人从轻处罚。(见相关调解情况的证据)
   综上,请法院在对于被告人量刑时考虑到李东业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是引起案件发生的原因,同时考虑到王某在砸坏李东业车辆后积极赔偿其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近三万元,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小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马忠军

                                                20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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