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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6-09-21 浏览次数:67

代 理 词

——关于与程X、桂XX、任XX劳动争议案的代理意见

尊敬的仲裁员:

王X律师接受XXXX公司的委托,作为程X、桂XX、任XX诉XXXX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活动,现依据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并未经常拖欠申请人工资,并未要求申请人无偿加班,申请人系主动提出辞职,其尚未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其部分仲裁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请求予以驳回,分述如下:

一、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仲裁和诉讼案件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都是基于劳动合同解除而产生。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因此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申请人当庭提交的证明其已经离职的材料(张国良签字的离职手续相关表格复印件),该文件并未加盖被申请人印章,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首先,张国良并非被申请人公司员工,经查被申请人公司并无张国良其人,因此该证据并不是真实的,其中张国良的签字行为与被申请人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不能代表被申请人公司的任何意思表示。其次,该证据中仅仅有张国良签字,离职手续的后续部分包括人力资源部门意见、上级各领导意见等均为空白,显然此证据并不能证明相关行为与被申请人有任何关联关系。再次,该证据材料没有体现被申请人的任何意思表示,任何人都可以制作出来,其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不具有证据力,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法律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不当行为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但该类案件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受理和主管。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未解除,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案件中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主动提出辞职,并提交了辞职申请,但被申请人并未准许其离职,其也没有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其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载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主动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适用该赔偿金制度。本案中,申请人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被申请人尚未准许,可见本案中不存在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辞退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依法无需向其支付赔偿金。故,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关于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三、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并未安排申请人加班,申请人是销售业务人员,其工作时间本就比较自由,除了考勤时间外,其余时间都是自由安排,被申请人处关于申请人的考勤记录中并未有其加班的记录。申请人当法庭提交的证明其加班的考勤表没有原件与其核对,且与被申请人保存的考勤记录不一致,申请人也不能证明其提交的考勤表是真实的,也不能说明其证据材料的来源(考勤记录由被申请人掌管保存)。因此,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考勤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依据民事证据规则该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可以认定申请人并未加班,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不予支持。故,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

四、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失业保险的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支付社会保险的机构是国家社保机关,因此请求贵院驳回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

五、被申请人并未经常拖欠申请人工资。

被申请人公司关于工资发放时间的制度是:每月25号发放员工上个月的工资,申请人2014年4月份的工资应于2014年5月25日发放。因申请人声称要起诉被申请人,故为避免纠纷不断,被申请人决定对尚未发放的工资在仲裁案件中一并处理,因此应于6月25日发放给申请人的5月份工资,因发放时间在申请人提起仲裁的时间之后,也请求贵院在仲裁案件中一并处理。

六、被申请人未能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在于申请人的推脱。

被申请人曾多次要求申请人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以便被申请人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申请人一直以种种原因推脱,致使被申请人无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被申请人未能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在申请人,不能归责于被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并未经常拖欠申请人工资,并未要求申请人无偿加班,申请人系主动提出辞职,其尚未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其部分仲裁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申请人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工资、失业保险等仲裁请求。

此致

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代理人:王虎律师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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