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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2-18 浏览次数:25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阜阳市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白XX,男,回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阜阳市颍泉区XX,电话:138XXXX5388。

复议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撤销扬公交治(汽)不立字[2013]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及时依法以盗窃罪对朱某梅、汪某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3年6月29日,申请人向被贵局提交关于朱X梅、汪X盗抢车牌号为皖KA0XXX的大客车的控告报案材料。2013年7月10日贵局作出扬公交治(汽)不立字[2013]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恳请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所谓的无犯罪事实,系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纯属错误。

车牌号为皖KA0XXX的宇通客车系产权登记为阜阳市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营运车辆,经营临泉至扬州客运班线。2013年6月26日下午,该车被盗,申请人白XX报案,经公安初查,系汪X、朱X梅夫妇采取非法手段将车辆开走隐匿。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汪X、朱X梅夫妇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要件:

(1)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申请人阜阳市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皖KA0XXX车辆所有权人,该车一直由申请人白XX实际负责营运。汪X、朱X梅夫妇明知车辆属他人所有,而将他人所有的车辆开走,既破坏了实际所有权人对皖KA0XXX车辆的控制,也侵犯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汪X、朱X梅夫妇正是在皖KA0XXX车辆所有人、实际营运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开走隐匿。

(3)主体要件: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汪X、朱X梅夫妇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其债权债务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车辆所有权人与实际负责营运人多次解释及要求的情况下,汪X、朱X梅夫妇仍然拒绝返还皖KA0XXX车辆。

综上所述,就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汪X、朱X梅夫妇明知或应当知道皖KA0XXX车辆属他人财产,应当预见其非法将牌号为皖KA0XXX的车辆开走隐匿的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汪X、朱X梅夫妇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汪X、朱X梅夫妇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扬州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

申请人:阜阳市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白XX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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