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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诈财案件的刑事辩护
发表时间:2016-11-02 浏览次数:398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泰渭XX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米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人,现结合一审法庭调查的事实和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结合一审判决,本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由于被告人米某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并没有骗取被害人姚某某钱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所以,本辩护人对被告人米某某仍然做无罪辩护。

一被告人米某某在与被害人姚某某结婚之前并没有诈骗姚某某钱财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米某某冒用“胡某某”的名字只是想达到与被害人姚某某结婚,并没有证据证明米某某有以结婚为手段来诈骗被害人的主观目的。

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1、诉讼证据卷第二卷第4页对米某某的询问笔录(2013年10月15日20时)

问:你去年到中国陕西省做过什么事情

答:那是别人介绍我到陕西省做别人的妻子的事情,当时我的介绍人(不知名)拿了别人彩礼金66000元。

问:(给谁做老婆)

答:当时是陕西省的一名叫姚某某的男子来云南省我哪里与我相亲的,后来他还在云南省将彩礼金66000元人民币给了介绍人,而那名介绍人就给了我10000元人民币,跟着我就与姚某某回陕西他家乡结婚了。

2、诉讼证据卷第二卷第10页对米某某的询问笔录(2013年10月23日9时)

问:你将你骗姚某某的事情经过具体讲一下

答:2012年11月在云南某镇打工的时候,由于心情不好和朋友去酒吧喝酒-----在某镇我和朋友见了她的朋友阿某,见面后我们就在桥上聊天,朋友就把我家里爸爸生病需要钱看病,家里又没钱这个情况告诉了阿某,阿某就给我说北方有到南方找老婆的,只要我同意,就把我介绍给外地人做老婆,事成后给我两万元钱,我就会说外地人来了要看户口本、身份证什么的这样不行,阿某就说只要我嫁出去就可以了,户口什么对她负责去弄不需要我管,然后我就同意了。

3、补充侦查卷3第8页对米医花的询问笔录(2014年3月19日14时)

问:你讲一下你的犯罪过程

答:2012年11月由朋友认识阿某,在某镇和阿某见面。阿某就跟我说介绍男朋友给我,时候就给我两万块钱,我就说给我介绍男朋友要什么钱,我不要钱,阿某就再没说这个事情。

以上证据能够看出作为单身女性的被告人当初找男朋友并嫁人才是真实的目的,他并没有想结婚诈骗别人钱财的主观意思表示。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米某某一直没有承认自己是诈骗别人,自己根本不知道其他人给被害人要钱的事实。审公诉人当庭明确指出,由于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抓捕,所以没有另外的证据来证明米某某有无与他人合谋诈骗,但是一审仅仅依据被告人米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而与被害人结婚并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这一论断,来认定米某某具有诈骗的故意,纯属有罪推定的审判行为。

二被告人米某某在与被害人姚某某以“胡某某”名义结婚之前,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她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以诈骗为目的进行过“事先预谋”。

1.、在证据卷及补充侦查卷宗里边,没有任何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以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米某某和任何人进行过以诈骗他人钱财为目的的事前预谋行为。她冒用“胡某某”的名字与被害人登记结婚,是因为他自己丢失了自己的身份证且并没补办。其真实目的是向与别人达到结婚的目的而已。至于本案的其他人借被告人米某某与他人结婚来诈骗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和目的从所有证据上看不出与被告人米某某有什么联系,相反能证明被告人米某某只是被其他人予以利用而进行诈骗,米某某只是本案的另一个被害人。

2、起诉书中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下旬,被告人米某某伙同付某、腊某(在逃)、毛某(在逃),经过事先预谋,-------”的事实,到案的被告人付某没有供述过他与米某某进行过预谋诈骗,其他参与人因没有到案,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米某某与其他参与人员事先预谋来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

一审审理中,辩护人针对公诉人所指控的米某某与他人“事先预谋”这一事实做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辩护,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将该事实予以认定。

三被告人米某某在与被害人姚某某以“胡某某”名义结婚之后,再次一起回到云南,也没有“趁机逃脱”。

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诉讼证据卷第二卷第10页对米某某的询问笔录(2013年10月23日9时)米某某供述其父亲有病的事实。

2、诉讼证据卷第二卷第38页对被害人姚某某的询问笔录(2013年7月22日10时)被害人证明“2013年5月初的一天,假胡某某说他父亲病了,假胡某某和我去了云南傈傈族自治州某县某镇”

3、补充侦查卷3第10页对米某某的询问笔录(2014年3月19日14时)被告人米某某供述“2013年4月份我亲爸爸给我打电话说他生病了,2013年5月份我和姚某某去了云南”------爸爸打电话说要去做胃镜看病,第二天我就找了借口告诉姚某某我要去姨妈家,我带上衣服直接就去找了我爸、妈,然后我就和我爸妈一起回家了。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结合被告人米某某的当庭陈述,被告人米某某并不是找借口而趁机逃脱。而且在整个证据卷里,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米某某当初只有与被害人结过婚一段时间就要逃离的主观意思表示。

一审中,辩护人针对公诉人指控的米某某“趁机逃脱”这一事实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一审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四由于本案属于冒名登记结婚案件,其他人利用了米某某文化程度不高和他本人想找人结婚的目的来进行诈骗,不能因为米某某冒用了他人姓名就认定米某某具有诈骗他人的情节。从所有证据和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能够证实以下事实:

1、米某某有想找个男朋友并嫁人的意思表示。

2、冒用别人姓名,是因为米某某丢失了自己的身份证。

3、米某某作为实际新娘与被害人一起生活了一年多,并没有逃跑离开的行为。

4、她接到父亲有病的消息与姚某某一起前往云南,有给姚某某解释事情经过的动机。

5、米某某和姚莫某在云南分开且失去联系,是因为米某某丢失了手机,没办法与姚某某取得联系,而且自己也到一起居住的宾馆找过姚某某。

5、米某某与姚某某最后一次遇到,姚某某要求将他们之间的事情说清楚并给别人打电话打电话时,她认为姚某某已经报案并让人来抓她,害怕之下她才选择了离开。在此期间,她没有指使别人殴打姚。

五、一审中,公诉人和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米某某自认的自己得到11000元的事实,由于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印证,并没有作为米某某犯罪事实加以指控和认定,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在被告人事后得到真正犯罪嫌疑人寄来的11000元钱时,他们的诈骗行为已经全部完成。被告人米某某将该款全部花销在了与被害人一起共同生活、外出找工作之上。被告人米某某的亲属当庭自愿退还10000元给受害人的这一事实,并没有得到一审在定罪量刑上的充分考虑,却成为她自认犯罪事实的唯一证据。

六、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米某某作出有罪判决,明显是在证据严重不足全凭主观臆断的基础上违反刑法规定所做出的有罪推定的结果。

综上所述,被告人米某某始终没有诈骗姚某某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与其他人进行过事前密谋诈骗被害人的客观行为,更没有故意逃跑脱离与姚之间形成的实际婚姻关系,所以,被告人米某某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以上辩护意见谨请法官参阅并采纳为盼!

辩护人陕西泰渭临师事务所

杜文发律师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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