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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新案代理词(姓名为化名)
发表时间:2015-11-18 浏览次数:12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接受石新照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庭审前我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清楚的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事实情况

原告与被告为邻居,被告的房屋位于原告的东边。原告房屋南边是石新家的房屋,北边是石奇家的房屋,西边是荒废的宅基地并种有树木,此三面均无路可通行,被告房前的路是原告唯一可通行之路。此前,原告通行也一直是从被告房前通过。

2011年冬被告在房前建了院墙和柴房,致使原告无路可通行。2013年2月6日经马蹬镇人民政府、黄庄村委会等单位多次协调,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在补偿被告建房等费用后,被告保持道路畅通,允许原告通行。

达成协议后,原告积极履行协议,支付被告3000余元,但被告仍阻挠原告通行。尤其是2014年5月以来,因建房原告装运建材的车辆需要在被告房前通行,被告始终拦阻,并且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材料无法运进宅基地,至今无法建房。

二、被告庭审中提出的三点辩解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1.被告提出原告通路在原告宅基地西边不能成立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了证人石胜(音)与李希(音)出庭,并提供了一份书证——《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

根据庭审,上述两证人不仅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而恰恰相反证明被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上述两证人在庭审中均指出西边“原来”有条小路,也就是西路的路原来是有的,而现在村民主要通行的路在东边的公路。

被告提供的《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是复印件,未提供原件,无法核实真伪。并且这份登记表是1989年的,距现在有25年之久,即使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当时的状况,不能证明现在西边路仍然存在。

2.被告主张依农村风俗通路在一米左右也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被告对上述风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我想即便有这种风俗也不可能是现在的风俗,因为被告是根据架子车算出来1米左右的宽度,很明显架子车是以前主要运输工具,而现在随着经济发展运输工具主要是机动车,因此根据架子车算出的宽度也是不合理的。

3.被告认为允许原告通行会造成安全隐患也是毫无依据

如果因为房前通行车辆就会造成安全隐患,那么以后任何人的房前都可以禁止通行车辆,而且原告要求通行的车辆仅仅是三轮车。被告认为通行大型车辆会对道路造成损坏,但原告要求通行的车辆仅仅是三轮车,并非大货车等大型车辆,依据常识,三轮车是不会对路面造成损坏的。

总之,被告不允许原告通行的三点辩解均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被告阻碍原告通行,既不符合情理,也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与法律规定

原告要求被告允许其与家人、车辆等从被告房前通行,符合生活生产的合理需要。其盖房也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被告不允许运材料的三轮车通行,要求将大量的材料从公路拉到宅基地,这无端地为原告制造了困难,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被告阻碍原告通行,既不符合情理,也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与法律规定。

1.被告阻碍原告通行不符合情理

如前所述,被告房前的路是原告必经之路。此前,原告通行也一直是从被告房前通过。现被告不允许原告通行,将使原告无路可走。

并且被告与原告为堂兄弟关系,被告在黄庄村安家时,原告的长辈给予了很大的帮助,被告更应该顾念亲情,允许原告通行。

因此从情理上说,被告不应当阻碍原告从其房前通行。

2.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与法律规定

2013年2月6日经马蹬镇人民政府、黄庄村委会等单位多次协调,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在补偿被告建房等费用后,被告保持道路畅通,允许原告通行。达成协议后,原告积极履行协议,补偿被告的损失,但被告仍阻挠原告通行,甚至将原告打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即使不考虑双方的协议约定,被告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是不合情理的,既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持道路畅通,允许原告及其家人、车辆等从被告房前通行。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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