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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8-12 浏览次数:448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西安市雁塔区,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电话:。

李刘敏律师书写,谢绝转摘!李刘敏律师电话:13572203628 QQ:498051047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由于申请人在2014年4月12日21时许用刀把其背部戳伤所受人体伤害进行法医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即使被申请人所鉴定部位的伤害是申请人造成的,那么被申请人所受伤害导致的胸腔积气、右肺组织性压缩等症状,致人胸闷气短属于胸部开放性外伤造成的呼吸系统功能障碍即组织器官功能性障碍。依据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1.3项规定:“以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第4.2.2项规定:“以组织器官功能性障碍为鉴定依据的,应当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及《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第3.2.2项规定:“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3-6个月进行。”但是,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2日受伤,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在2014年6月24日就对被申请人所受伤害进行鉴定,是明显违反前述鉴定标准的规定的。

二、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临床查体是:右肩背部弧形长3.7cm,缝4针,右锁骨中线上,3—4肋间,长1.5cm,余部未见异常。医院的查体是:右肩甲外侧第三肋间可见约5 cm伤口(此与申请人陈述的其给被申请人造成的伤害不为是明显不一致的)。所以,鉴定中心与医院查体的受伤部位及伤口长度均不一致,但是鉴定中心却仍依据医院的住院病历材料为准进行鉴定是明显错误的。

三、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关于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公通字【2005】第98号通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第3.1.3规定:“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损或者功能障碍应当拍摄局部照片。”但是,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中没有见到被申请人的需要鉴定的伤害部位的照片,这是明显违反鉴定操作规范的。

四、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第4.6.3规定:“血胸、气胸:检查呼吸是否平稳,气管有无偏移,听诊有无呼吸音减弱或消失,注意有无休克或休克前期症状及体征。行胸部X线摄片及胸部CT扫描明确有无胸腔积液、气胸以及积液、气胸的程度(肺压缩%)。注意仔细审查病史资料,了解有无行胸腔引流等治疗并引流液体的性质、引流液体的量等。”但是,在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中并没有见到该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进行的胸部X线摄片及胸部CT扫描以明确被申请人有无胸腔积液、气胸以及积液、气胸的程度,这也是明显违反鉴定操作规范的。

五、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关于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公通字【2005】第98号通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在绘制现场图时对现场情况和被申请人的伤情进行照相装订卷中,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中也没有被申请人所受伤害的细目照片,是明显违反规定的行为,这对被申请人鉴定的伤害部位是不是由申请人所致,申请人应不应当对鉴定结论承担责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六、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在县医院诊断后,又去附属医院就诊,但是在鉴定文书的鉴定材料中并没有见到有关的病历材料。

七、申请人陈述的其给被申请人造成的伤害部位与鉴定的伤害部位明显不一致,这对被申请人鉴定的伤害部位是不是由申请人所致,申请人应不应当对鉴定结论承担责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八、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关于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公通字【2005】第98号通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但是,公安机关至今没有把伤情鉴定意见通知书向申请人送达,只是让申请人简单看了一下鉴定意见书,就问申请人对鉴定意见书有没有异议的行为是明显违反办案规定的行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公安机关应当就上诉应当注意的事项向对申请人详细的告知说明,尤其是要明确告知认可此鉴定结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不然的话,申请人由于不懂法,很容易误认为:轻伤害仅仅是赔点钱就可以解决的事情,不会想到已经涉嫌犯罪的;对公安机关询问对此鉴定结论是不是有异议,申请人很容易误认为:问其是不是对此鉴定意见书的真假有异议的。但是,公安机关就送检的材料都是什么,鉴定的人身伤害部位是那个地方,鉴定程序是什么样的,鉴定结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没有向申请人详细告知的情况下,就直接问申请人是不是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公安机关没有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及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的权利,不是申请人在被询问时回答了一句:没有异议,就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的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利的,故公安机关的行为明显违法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由于申请人在2014年4月12日21时许用刀把其背部戳伤所受人体伤害进行法医重新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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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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