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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16-07-29 浏览次数:507

上海经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经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64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经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广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朝兵。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国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胜敢。

委托代理人李维,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经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本院将本、反诉进行合并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朝兵、张洁,被告委托代理人成胜敢、李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经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邦软件销售及实施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原告研发的智能财务决策支持软件使用权及与软件相关的实施及服务共计40账套。软件购买费用为人民币18万元、软件实施及服务费用为2万元,共计20万元。合同签订支付30%,软件安装完成支付40%,软件实施验收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30%。合同签订后,原告先为被告现有的28家子公司安装上述软件并进行了调试、二次开发等相关的实施和服务。被告于2011年8月和9月两次支付合同款共计14万元。2012年5月开始,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对安装软件进行验收,被告却以不满足验收条件等理由予以拒绝。原告秉承服务优先、友好协商的理念提出上门服务为被告解决所谓的不满足验收条件的各种问题,被告也都一一拒绝。2013年1月10日,原告收到被告发送的电子邮件“关于终止《经邦软件销售及实施服务合同》函”,被告声称因为软件功能出现问题终止合同,要求退还其已支付的费用。但是,被告一直都在使用原告提供的软件。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购买软件及服务的余款6万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7月20日至2013年1月10日的实施及服务费9,722元;三、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在终止合同后,被告没有继续使用原告的软件。2012年5月,原告确实要求被告验收,但直到2012年12月5日软件仍存在问题,故没有验收。拒绝验收的理由是软件产品一直存在问题。第一是存在取数不全的问题,被告有28家子公司,要从每家子公司取出财务数据,分月采集,每次都存在一个或两个公司取数不成功。第二是软件内部取数问题,子公司填写完数据后,管理者无法获取该数据,软件内部衔接存在问题。第三是多维表问题。合作前被告提供了表格,内容很多,原告是知情的,原告软件无法做到联查和锁定功能,不方便使用者查看。第四是存在用户无法登陆,运行速度缓慢,生成的数据无法使用。从原告开始安装软件至2012年12月5日最后一次服务,问题不断。目前还存在多维报表取数,窗口冻结、源表数据采集等问题。前期《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智能决策支持及报表管控系统方案书》(以下简称《方案书》)中约定这些功能都应实现,但直到现在这些问题均未解决。被告反诉称,由于原告在交付软件后不断出现问题一直不能正常使用,造成被告巨大损失。被告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2、判令原告退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14万元;3、判令原告支付退回货款的利息(2011年8月10日支付6万元、2011年9月2日支付8万元,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4、判令原告承担被告投入的人工损失18万元。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退还货款及利息。人工费是被告单方制作的,原告不予认可。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智能决策支持及报表管控系统方案书》、前期沟通资料,证明合同内容并不包括业务多维表;20万元对价不包括多维表业务方面的内容。

证据2、软件销售及实施服务合同,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软件及服务,双方约定了价款、质量标准。

证据3、系统安装确认单,证明原告为被告安装了软件。2011年8月9日,备注为软件测试可以正常使用。

证据4、经邦软件问题申请解决函、经邦软件实施服务单,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实施服务。

证据5、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目前支付了14万元,尚欠余款6万元及服务费9,722元;

证据6、《关于终止经邦软件销售及实施服务合同函》,证明被告单方要求终止合同,违反合同约定;

证据7、上海软件测评中心《软件成果鉴定测试报告》、《软件产品登记测评报告》及用户手册,证明原告软件经国家权威机构测试,符合软件描述的功能,不具有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证据8、2012年7月-11月原告服务器软件使用日志,证明被告以软件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停止使用软件后私下仍在使用软件。

证据9、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负责人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承诺软件BUG问题会给原告充分时间修改,如能解决,被告可以接受。

证据10、原、被告往来邮件,证明被告认可软件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原告数次催促被告验收,原告向被告解释账务采集问题、多维表问题并非质量问题。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智能决策支持及报表管控系统方案书》,证据2、前期沟通纪要,证据3、销售及合同服务单,证明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原告对被告需要解决的问题已经充分了解。

证据4、系统安装确认单,证据5、系统实施服务单,证据6、《关于经邦软件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告知函》及回函,证据7、《经邦软件运行状况沟通会议纪要》,证据8、《经邦杰隆项目调试时间表》,证据9、《关于终止经邦软件销售及实施服务合同函》,证据10、《关于经邦软件再次要求对智能财务决策支持系统软件项目验收的告知函》,证明原告的软件存在质量问题,被告通知被告终止合同。

证据11、银行交易明细。

证据12、经邦项目投入人工费清单。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告在对被告初步调研的基础上出具了一份《方案书》,首页有原、被告公司盖章。原告的整体解决方案的目标:建立能汇集企业所有信息系统的企业统一管理数据平台,形成基础决策数据仓库,以实现公司管理过程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一体化企业绩效管控的解决方案。项目规划方案的内容包括建立基于内外网应用的公司总部及39家子公司统一数据决策平台、形成基础数据仓库。内容包括搭建事业部及各子公司灵活的多种基础报表项目:1、建立数据采集与导入平台,开发用友软件的财务数据接口,方便进行各种报表按日、月、季、年的数据采集;2、建立多维报表、解决数据存储、归集、汇总及联查的问题,实现综合查询;3、设立灵活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4、建立分析报告WORD/PPT/EXCEL/HTML等格式输出;5、能生成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报告。《方案书》附件一《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智能决策支持及报表管控系统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确定了项目的各个工作阶段:包括项目启动(7月18日至7月25日)、系统调研(8月1日至8月4日)、系统培训(8月5日至8月6日)、软件安装指导(8月7日)、系统初始化(8月12日至9月2日)、系统切换(9月2日)、系统运行与项目验收(10月15日),一年服务期。项目实施明细工作量测定表为32张财务分析报表(软件操作方式为用友财务取数、SHEET间取数或源数据取数)以及5张成本明细分析表(软件操作方式为公式自动生成或软件自动汇总)。

2011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经邦软件销售及实施服务合同》。经邦智能财务决策支持软件40套18万元,实施及服务费2万元,总价20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被告支付30%,软件安装完成支付40%,软件实施验收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30%。原告上门安装。价款包含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升级、实施、培训及相关服务费用。一年后原告可提供有偿服务,若要求上门服务(因原告软件本身问题引起的除外),按1,500元/人计算收取。原告有义务在软件实施期间派1-2名被告认可的财务分析师帮助被告进行软件实施与培训。若因软件本身功能缺陷,原告应及时为被告修改,修改期限双方另行商议,如超过此期限仍影响被告正常使用,经双方友好协商,被告有权要求原告退还部分款项。

2011年8月4日,原、被告制定《实施沟通纪要(一)》对32张财务分析报表和1张成本分析表(多维表)的具体实施内容进行了分析,8月9日又制定了《实施沟通纪要(二)》。

2011年8月9日,原告在被告公司安装了软件系统。被告项目负责人确认软件安装、测试均正常,可以使用。从经邦软件实施服务单看和双方的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看,软件实施中不断出现问题,原告一直处于解决问题中。2012年5月,原告催促被告对软件进行验收。

2012年5月23日,被告发函给原告:在被告实际使用软件过程中多次出现质量问题,要求原告在6月1日前解决以下问题。1、数据采集不全问题;2、源表累计计算时出现计算数据不准确问题;3、客户电脑经常登陆不上,显示无法启动问题;4、分析图表不可以从多维报表取数问题;5、多维报表窗口冻结问题;6、串户问题;7、多维表计算时间过长,必须优化降低(目前每家需要4-5分钟);8、权限设置不合理(从项目开始就提出权限改进事宜);9、软件莫名卡死,操作缓慢,使用不流畅。鉴于原告的软件多次质量问题已对被告业务造成很多影响,耽误公司项目进程。若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达到公司的管理目标,被告将解除合同及追回已支付货款和索赔之权利。次日,原告发函对被告提出的9个问题均予以一一回复,称原告的产品完全符合软件包装及附属说明书上的功能,质量上不存在问题。2012年5月30日,双方曾召开会议对软件运行问题磋商,对于软件验收最大的障碍是软件效率、数据准确性以及安全性。2012年6月14日,被告给予原告一份经邦杰隆项目调试时间表,尽力在7月16日解决问题。2012年12月5日,原告提供了最后一次的实施服务。服务内容为1、更新多维表取源表日报数据失败的问题,2、更新多个公司采集账务数据、单个公司采集失败的问题。被告工作人员在服务单上签署的意见是需经测试是否解决。

2013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终止经邦软件销售及实施服务合同的函》。内容为2012年5月,软件在总部及18家公司上线,由于源表累计计算频繁出错,被告不得已在2012年5月暂停上线工作,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软件功能问题,其中,财务数据采集和多维表取数问题截止发函时仍然存在问题。软件系统至今未能投入使用。被告要求终止该项目,原告退还已支付的14万元,被告退还发票、系统安装盘及手册。2013年1月16日,原告回函不同意终止合同,并提出原告多次提出验收,但被告多次借口质量问题拖延,原告产品符合所附文档的功能说明,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提出的两个问题,账务采集问题是被告财务数据不规范,但是秉承客户满意的精神,针对被告出现的不规范地方,对程序做出特殊处理调整。多维表优化属于为被告公司二次开发,需要双方配合,而非原告通用产品功能原因。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沟通验收并支付余款。

审理中,被告提出对原告的软件进行质量鉴定。本院委托上海上信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者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告的“I9智能化财务决策支持系统”可以正常登陆、操作;被告对该系统拥有40个帐套和300个用户数。

1、关于多维报表的实现情况的鉴定:被告实际系统中共有39张表格模板,其中27张表格在《实施前期沟通纪要(一)》中规定了具体的实施内容,其他表格模板没有规定具体实施内容,《实施前期沟通纪要(一)》要求的具体实施内容有33张表格,其中应收账款、预付货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货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发货情况表等7张表格,在系统中无相应的表格模板。

2、关于多维报表从源表取数的鉴定。系统中多维报表可以从源数据表中取数,数据和源表中数据一致;在进一步操作中,在“原料采购日报汇总”表刷新显示错误,其他抽检表显示正常。

3、关于多维报表联查功能的鉴定。系统中的多维表没有通过双击单元格内数据,进行数据联查的功能。

4、关于多维报表窗口锁定功能的鉴定。系统中的多维报表没有窗口锁定功能。

5、关于源账务数据采集功能的鉴定。经检测,系统对重庆杰隆公司的2013年1月的财务数据采集失败,2013年2月的财务数据采集成功;其他子公司的抽检正常完成。

6、关于源账务数据采集速度的鉴定。源账务数据采集的消耗时间根据采集量和源表数量的增加而增加,重庆杰隆公司2013年2月的采集消耗时间为13分22秒,浙江杰隆公司2013年1月到6月的采集消耗时间为90分33秒。

7、关于多维表生成速度的鉴定。成本明细及分析表中的干燥成本采集消耗为26秒,干燥效益为1分21秒。

被告支付了鉴定费用9,900元,原告支付了鉴定人员出庭费用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软件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我国的合同法。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供的软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的《经邦软件销售及实施服务合同》卖方不是提供标准化的软件产品,而是需要卖方提供为买方量身定做实施方案的软件。原告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向被告出具《方案书》附件《实施方案》,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又签订了《实施沟通纪要》。因此,原告提供的软件应符合《经邦软件销售及实施服务合同》、《方案书》及附件《实施方案》和《实施沟通纪要》中对软件的质量描述。

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看,原告提供的软件存在多项问题:1、应收账款、预付货款等7张表格,在系统中无相应的表格模板;2、原料采购日报汇总表刷新显示错误;3、系统中的多维表没有数据联查功能;4、检验时,系统对重庆杰隆公司的2013年1月的财务数据采集失败。这些在上述《方案书》、《实施方案》或《实施沟通纪要》有明确约定。另外,报表的窗口锁定功能、源账务数据采集速度、多维表生成速度虽未明确约定,但是没有报表窗口锁定功能和鉴定中提及的耗时数据并不能令人满意。原告将上述问题归结于软件的BUG或是为被告的二次开发,而非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本院认为,系争软件取名为智能决策支持及报表管控系统,数据准确、高效是题中之义。软件出现数据采集失败、汇总表刷新错误会直接导致经营分析错误,最终影响管理层决策,不是一般BUG问题。被告在2012年5月拒绝验收,双方磋商,原告同意尽量在2012年7月16日前解决问题。但是从鉴定意见书来看,系统依然存在上述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于2013年1月7日发出解除函,本院予以确认。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余款、实施服务费以及利息损失,本院不能支持。原告应该退还被告已支付的14万元,同时被告应该返还软件的系统安装盘及手册光盘,删除该软件系统。被告提出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反诉的人工损失并无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经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经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14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经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软件的系统安装盘及手册光盘,删除该软件;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经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14万元的利息损失,其中6万元从2011年8月10日起计算、8万元从2011年9月2日起计算机至本判决生效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杰隆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2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3,162元(反诉原告已预付),由反诉原告负担16,12元,由反诉被告负担1,550元。鉴定费9,900元(被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鉴定人员出庭交通费5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孙 黎

人民陪审员余继钟

人民陪审员张孝贤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陈巨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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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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