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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3-13 浏览次数:230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受被告人张某某妻子于某某的委托,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通过查阅、调取案件证据材料,会见并详细询问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发有因。

被告人张某某和本案另一被告人赵XX是好哥们。2013年3月初,赵玉XX给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让被告人张某某从伊春来哈尔滨,帮忙打个人,拳打脚踢就行,完事给3000块钱。被告人张某某生活贫困,自己和妻子都没有正式职业,并需要抚养两个儿子,大儿子刚满七周岁,小儿子刚刚15个月大,一家的生计都系在被告身上,被告人平时不畏艰苦,为了养活一家人,给两个儿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再苦再累的工作都干得十分卖力。此次出事,被告人系迫于生活压力,并且缺乏法律常识,觉得对人拳打脚踢也没有什么大问题,既帮了哥们儿忙,还能得3000元钱,完全没想到打人还能触犯刑法,被告人就一时冲动为逞兄弟义气无知的加入到此罪案当中,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

二、被告人张某某对于非法拘禁罪系临时起意。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被告人张某某来哈尔滨是为了帮助朋友教训一下人,并且当时明确约定是拳脚相加的教训,而不是为了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当时把被害人押出XXX大厦时也是为了打一顿,但是由于在人身伤害实施的过程中,被害人逃跑促使共同犯罪的主要领导者临时起意,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和张某等人把被害人押上车,把人押到江北也是主要领导者的主意,所以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系临时起意。

四、非法拘禁时间短,没有由于拘禁给被害人带来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原本是想对受害人实施人身伤害,当被告人和同伙把被害人押下玛克威大厦时,大家还是想着打被害人一顿就结束,由于当时被害人挣脱了束缚,跑了出去,犯罪的主要领导者王XX才临时起意把被害人押上车,并让司机把车开到江北,这时故意伤害罪转化为非法拘禁罪。从在被害人办公室直到把被害人押走扔在江北,整个过程40-50分钟,押上车到把人扔下时间近30分钟。说明非法拘禁时间是30分钟左右,时间较短,如果仅仅就时间而言几乎可以认定为一个瞬间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都有待商榷,故,并没有因为拘禁而给被害人带来实质性的危害,社会危害性也显著轻微。

五、在本案中确实存在受害人受到伤害的事实,但就其伤情来看只是轻伤,在伤害程度上并不严重。

被告人张某某原本是想对被害人拳打脚踢,但同伙准备了匕首等工具,被告人张某某就携带了匕首,当时也只是想吓吓被害人,没想要用匕首伤害被害人。但当押被害人下楼后,被害人挣脱逃跑了,被告人仲丛辉、张雷等人去追,追到后对其实施暴力,并且用匕首刺伤了被害人。最后把被害人拉到江北扔下车后再次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用匕首刺伤被害人。被害人的伤势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伤好后不影响正常的工作学习!被告人同伙数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经鉴定为轻伤,由此可以确定被告人并没有想严重伤害被害人,只是想给被害人一个教训。

三、被告人在整个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到协助作用,是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主要是由张XX指使王XX等人对被害人实施人身伤害,被告人张某某是经朋友赵XX介绍过来帮忙的,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王XX负责指挥,被告人张某某在作案过程中实施的加害行为都是在听从王XX的指挥下完成的。所有被告人张某某在此次犯罪工程中起到的是协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对被害人身造成的损害系轻伤。

这次犯罪,实因被告人经济上窘困,并讲“兄弟义气”,并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故意。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品行端正,被告人居住地的yc市yh区先锋社区居委会在得知被害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后,很是诧异,并给被害人出具了在先锋社区居住期间无劣迹行为证明。被告人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巴交的给人打工,挣钱养家,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为了生计,并且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对犯罪行为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故而触犯法律。被告人张某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偶然性,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管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的爱人无法独立照顾二个年幼的儿子的情况,也给予被告人从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六、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不抗拒,不歪曲事实。

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机关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存在隐瞒、虚假。本案证据卷可显示被告人始终予以配合办案机关,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并在与我们律师会见时其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深悔恨,请求谅解。被告人称对不起家里的妻子、儿子们,对家人表示深深的愧疚,被告人张某某从始至终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并作了深刻地反省,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本案事发有因,对被害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为了更有利于被告人改造,保证其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不致长期中断,杜绝产生新的社会问题,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

同时,也恳请法官考虑一下被告人所受教育程度并不是很高,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底下,一时糊涂,误入歧途,对此希望合议庭能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此致

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X年 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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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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