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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X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
发表时间:2016-03-20 浏览次数:58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XX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杨XX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通过对被告人的会见,及庭前的阅卷和刚才的庭审调查,基于对本案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李X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在客观方面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李XX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有罪证据不能达到定罪所要求的充分性。

在客观方面,也就是威胁、要挟的犯罪行为方面,所谓的原始证据就是2011年12月15日左XX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报案及询问笔录。报案记录记载:

问:李XX朝你要钱时是怎么说的?

答:李XX扬言学校要是不给他钱,他就告学校给学生补课的事。

问:李XX每次朝你要钱时都是趁什么时候?

答:趁我办公室没人或者在学校门口单独碰见的时候才朝我要钱的。

从以上左XX与公安机关的对答中可以看出,李XX所谓的威胁或者要挟的行为,只是出自报案人的一人之口。证人张XX于2012年5月4日,在检察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中承认没有亲耳听过李XX声言要告状这事。证人乔XX、唐XX、刘XX等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均承认李XX不给钱就要到教育局告补课的事,是从左XX那听说的。这些证人证言,都是来源于前述一个原始证据,都是传来证据,并且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的发布、传播均由左XX一人来完成。就像一个原件,多个复印件一样,加起来是挺多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如果没有左XX的一面之词,其他的也就不存在了。所以定罪的原始证据只有一个,达不到定罪证据所要求充分性。

2、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有罪证据不能达到定罪所要求的客观性,也就是证据缺乏真实性。保安费、旅游费及所谓的虚开发票报销等均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1)、关于保安费

从 2010年3月份至2011年9月份的工资表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工资表项下的细目有:特殊工种补助、每日延时补助、周六周日加班补助、住宿生下晚自习校园安全管理保卫补助。上面均由校长签字。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学校是为了害怕补课被举报,而不情愿的给李XX以上保安费,还有耐心和情绪写这么多细目吗?校长还有耐心每月每张都签上大名吗?

证人陈XX、徐XX、张XX等人证实,自2006年开始学校安排保安员4名,每名每月补助300元。到2008年7月,其他保安员陆续都不干了,只剩下李 XX一人了,还被提拔了当了保卫科科长。这样四个人的保安工作就由李XX一人来完成。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李XX应得4个300元,也就是1200元。但是学校为了省钱只给李XX开了798元。应该说李XX是为学校节省了开支,为学校做了贡献的。这怎么还变成了敲诈勒索了呢?这不是天方夜谭吗?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根据地方财力,给保安人员适当补助。”所以,给付李XX保安费也是有政府文件规定的。

(2)、关于旅游费。

学校中考人数没有达标,按惯例不组织毕业班老师旅游。但校长决定老师旅游继续进行,引起学校其他老师的不满和议论。李XX出于对学校领导工作的支持,考虑与校长关系不错,向校长转述了其他老师的意见。但校长说不要讨论这些问题了,并让李XX也参加旅游,回来后和其他老师一样报销900元旅费。这也可以看出校长对李XX的工作是满意的、肯定的。是对李XX日常辛勤工作的一种奖励,是再正常不过的了。2010年李XX还被学校推荐并评上先进工作者。但是现在 900元钱的旅游费,却成了李XX敲诈勒索的罪证了。检察机关不觉得这太有戏剧性了吗?

(3)、关于虚开发票报销的问题。

李 XX为了支持学校领导的工作,答应校方提出的将收入不错的、正常经营的商店停止营业,将商店(大门旁)用作警务室。商店停止经营,李XX必然存在经营收入上的损失、房屋租金上的损失(租金每年1800元),该两项损失两年估算可达6万元左右。校长之所以答应全部收购李XX商店的存货、并承诺学校院里的商店到期后由李XX承包,这完全是考虑到了由于商店停止经营给李XX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符合生活常理,同样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了。

学校答应了占用李XX商店的条件,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就应当履行该约定。学校就应该给付李XX清点后的全部货款,李XX与学校都是在履行双方的约定,虚开发票是学校领导的指示,是为了符合财会制度。所以李XX虚开发票领取两万多元货款,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向学校要求承包学校院里的商店也是双方履行约定的一部分。

二、该案的起因。

该案的起因是校内的商店到期后,左XX没有如约履行他的承诺,将商店对外招标发包。李XX看到自己的商店白白给学校做了警务室,校长承诺李XX承包的校内商店也已由他人承包,巨额的租金损失、利润损失已无法从学校找到平衡,双方由此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校方将李XX告到了看守所里!

三、本案的证据中存在诸多疑点、矛盾及事实不清的地方。

1、根据本案的卷宗显示,证人所谓的被告人的威胁与要挟行为开始于2010年3月,校方为何长达近两年的时间没有报案?

2、被告人的所有报销行为都经过了校长的签字、财会人员经手的正当程序,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所谓的威胁与要挟行为,达到了使校长大人丧失了自由意志的程度?

3、证明被告人具有所谓威胁与要挟言行,为什么除校长之外其他人都是领导班子成员、财会人员,他们是否唯校长马首是瞻?

4、起诉书指控自2010年4月起被告人要挟校长每月报销保安补助费,与左XX在公安所说的被告人第一次敲诈他的时间为2010年10月。时间不符,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

5、张XX为何在公安阶段证实被告人商店的货不值多少钱,而在检查阶段证实货值三、四万元。证言前后矛盾。

6、被告人的商店在学校占用期间其租金损失、经营利润损失从哪里能得到回报?

7、学校声称同意收购被告人商店的部分商品,为何清点全部商品?

证人张XX、钱X证实点货当日,由副校长张XX、钱X、任XX、李XX夫妻等多人点货两天。领导不答应全部收购商店的货物来那么多人并全部清点货物干嘛?清点货物后关门落锁宣示所有干嘛?他们是吃饱了没事锻炼身体吗?学校领导指示你清点零星可用的物品,多名工作人员共同失误又清点了其他的二万多元的学校不同意收购的货物。学校的这种说法是不是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当成傻子了?

8、为什么无罪证据或者对被告人有力的证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没有热心去调查?比如保安费为什么不到镇内的其他中学进行调查?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该案中所谓的有罪证据中,直接并且是原始证据只有一个——左XX的报案、询问记录。其他证人证言都是左XX传播的与原始证据相同的传来证据。其他大量的票据只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况且被告人对这些票据都能做出合理的解释。被告人所有的全部商品已被学校清点入库,被告人从学校报销的是其应得的对价货款,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综合考虑该案的起因、相关证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并且该案有多如牛毛的疑点无法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希望这起公安机关应该撤销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不起诉的案件、在法院阶段能有一个公正的判决——判决被告人李XX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合议时给以采纳!

辩护人:杨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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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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