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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延期兑付,投资者起诉有限合伙
发表时间:2016-08-25 浏览次数:409

民事起诉状

原 告:曲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弄X号X室

被告一:XX盘之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XX德概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XX室

被告二:XX德概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波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西路XX弄X号X室

被告三:王X波,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住址:上海市XX弄XX号XX室

被告四:XX金兰数码打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波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XX路

诉讼请求:

1、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本金100万元;

2、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X万元,自2014年X月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初,原告经朋友介绍,了解到“德概顺金兰项目基金”。该基金由被告二XX德概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募集。基金主要用于“被告四金兰数码打印材料有限公司与德国SIHL责任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按照募资说明书介绍,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一年后即可以选择退出基金,并要求兑付本金和收益,预期收益率为11-15%/年。金兰项目100%的股权质押,基金管理公司出50%劣后资金,由金兰公司股东即被告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原被、告双方签订《基金合伙协议》、《回购协议》等一系列文件。原告投资100万元作为本金加入该基金,但期满后,原告并没有收到本金和利息。被告一和被告二称该基金由于融资方原因需延期兑付。原告认为,被告二曾承诺到期无条件回购。现本基金项目出现延期兑付,被告一和被告二作为该基金项目的基金管理人和委托方,未对基金项目做全面的贷后管理、监督,应负全部责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曲某

201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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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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