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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运输毒品案
发表时间:2015-11-07 浏览次数:477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问题提示:对于以人体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能否以X光透视前作为自首的时间条件?

【要点提示】

罪行是否被司法机关发觉,是认定以人体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关键。经过长期司法实践的摸索,并结合法理分析,应以x光透视前自动承认罪行作为认定构成自首的时间条件。

【案例索引】

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刑三初字第340号(2006年5月31日)(未上诉)

【案情】

公诉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义波。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5年12月13日,被告人周义波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查缴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00.5克。

被告人周义波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周义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出示的证据均未表示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出示的证据也未表示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周义波是从犯并且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审判】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义波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义波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周义波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为被告人在仅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盘问时,就主动交代自己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尔后才去进行X光透视检查,所以被告人周义波构成自首,被告人周义波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义波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而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义波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周义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00.5克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在体内运毒的犯罪中,由于毒品藏匿于体内,隐蔽性远高于体外运毒的情况,肉眼无法进行分辨,目前在机场、码头、车站、检查哨卡等都少有X光透视设备,致使该犯罪极易得手,增加了侦破的难度,因而在此类犯罪中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都没有主动归案的行为。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只要是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检查,经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都应认定为构成自首。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来判断罪行是否被司法机关发觉则存在众多争议。

实务界对此有三种观点:

1.透视说。此说认为以实施X光透视作为认定自首的标准,透视前体内运毒犯罪人交待体内藏毒事实的,视为自首,而透视后只要证实其体内有可疑物存留的,则不论该犯罪人是否主动如实交待,均不认定为自首。

2.排出说。此说理论依据在于虽经X光透视检查,但X光透视检查证明力有限,仅能证实犯罪人体内留存有可疑物,是否就一定是毒品还处于一种真假待定的状态,从概率上来看是各占50%,而毒品的外部特征明显,如海洛因为白色细末状,冰毒是白色透明的结晶物呈冰块状。只有将可疑物排出体外,由侦查人员凭有关的毒品知识用肉眼进行判断后才能认定,所以应以毒品的排出作为认定自首的标准。

3.鉴定说。此说大致与排出说相同,唯一不同之处在于要求更为严格,认为排出说过于讲求经验,对毒品的认定应通过科学手段和途径,因为单凭经验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如海洛因由于加工方法、掺杂剂的不同,颜色可以从白色、灰白色、棕色直至黑色都有,仅从形状、颜色还不足以认定是否是毒品,还需进行进一步的鉴定才能确定。

排出说和鉴定说固然有其科学之处,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鉴定说因其操作性不强和对客观真实的过度追求而忽略了司法效率,所以在对自首的认定上不能适用鉴定说。排出说因其方法直观而深受侦查机关欢迎,其操作虽然简单易行,但仍然存在忽视司法效率的问题,相比较之下,透视说更为合理易行,这是因为:

首先,在最初的侦查阶段还不需要具体明确犯罪人体内藏匿的是哪一种毒品,即只要侦查人员对藏匿的可疑物明确是毒品即可,而具体是何种性质的毒品则是在以后的侦查活动中按照有关的程序对犯罪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通过进一步的审查来具体明确。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对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是不同的,侦查阶段证据揭示的盖然性因侦查活动的规律而自有其特点。

其次,从医学的角度来说,X射线穿透物体时因为物体各组成部分的密度不同,因而对X射线的吸收就不同,这样未被吸收而残留的X射线穿过物体后就根据其含量的不同在底片上形成不同的明暗阴影,这就是使用X射线作为透视手段的科学依据。体内运毒犯罪人吞服下包装好的毒品后,因为包装物和毒品的密度不同,同时包装物和毒品的接触面无法达到真空状态,所以密度一样的毒品在底片形成一个小的白色的影状,而其边缘因密度不同则形成暗淡的轮廓,这样在底片上用肉眼就可以看到大量长条形或椭圆形的较为规则的边缘很鲜明的颗粒状物体。另一方面,吃下去的食物无论是正在消化吸收还是经消化吸收后转化为排泄物,虽然密度也不一样,但其在底片上呈不规则的片状分布,而且没有清晰的边缘,很容易和包装好的毒品区别开来。如果是误食人的异物,因为密度的相同,在底片上也没有清晰的边缘,同时,这些异物数量也不会太多,所以不可能大规模地分布在底片上,即使大规模地分布也是以片状而不可能以颗粒状进行分布。所以通过X射线的检查,只要稍具医学常识的人都可准确地对是否体内存留毒品可疑物进行判断。

最后,如果采用其他二说将不利于对体内运毒犯罪的打击,因为无论是排出说还是鉴定说都需要一定的时间,等待体内运毒犯罪人排出毒品动辄数小时长达数天,如果要鉴定则需要更长的时间,这样一来认定自首的界限将过于宽泛,犯罪人将有充裕的时间来权衡利弊,本来以人体运输毒品就是要逃避检查,而一旦无法蒙混过关,面对刑罚的严厉制裁,犯罪人必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希冀能从轻处罚,如果对这些毒品犯罪分子都认定为自首,实际上是对体内运毒犯罪的一种放纵,也违反了自首制度设立的初衷。

综上所述,透视说合理易行,同时不会轻纵罪犯,符合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也能够实现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周义波是在进行X光透视检查前,仅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盘问时,就主动交代自己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周义波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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