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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抚养权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律师代理意见
发表时间:2016-10-19 浏览次数:416

离婚纠纷案抚养权、损害赔偿、财产分割

律师代理意见

审判长: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王秀娟律师接受李**先生的委托,作为李**诉王**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庭前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过开庭审理,原被告之间就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现结合双方争议焦点,在庭审代理意见的基础上,就抚养权、房产分割、损害赔偿补充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抚养权与抚养费

原告强烈请求法庭将李**与王**婚生子李**的抚养权判给原告,由被告每月支付**元抚养费。主要原因如下:

1.原告品行端正,对小孩的教育非常重视,做任何事,都是以利于小孩成长为原则。目前孩子随原告生活,将小孩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2.原告在潍坊****有限公司工作多年,收入稳定,能给予孩子稳定的生存保障。

3.孩子祖父祖母强烈要求且有能力协助原告照顾小孩,小孩自出生以来一直由祖母照看,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4.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和多人发生婚外情,并在婚内与他人租房同居。被告的不当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平时生活中对孩子不管不问,不能尽到一个母亲对孩子的照顾责任,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被告父母经商,家庭环境不具备条件协助被告照顾、教育孩子。

5.被告在**机构工作,属于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014年的行业平均工资为50561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该行业的30%也就是125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二、房产分割

原告2010年5月贷款购买的二手房产(**小区**号楼*单元*室,面积*平方米)一套。该房购买价值为*万元、手续费*万元合计*万元,首付及手续费*万元由原告母亲支付,登记在原告名下,目前尚欠银行*万元贷款未还。

上述李**名下房产,原告向多家中介询价认为客观市值**万元。原告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房为原告一方的个人财产,被告无权分割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原、被告婚内共同还贷部分约*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仅认可、针对该部分进行分割。因被告一方婚内与他人同居,明显有婚内过错,对原告的身心及家庭都造成极大伤害,原告主张以上述共同财产中被告应分割部分作为被告对原告的损害赔偿。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予采纳。

诉讼代理人: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

王秀娟律师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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