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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 受***本人委托,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冯露律师担任6·18乌当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被告***的辩护人,案件已移送贵院审判。案件开庭审理后,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对案件的争议点发表如下辩护词,请贵院参考: 一、***系履行职务,本案被告应当是贵阳市乌当区***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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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徐万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对涉嫌xxx罪的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xxx罪一案,于xx年x月x日被x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xx年x月xx日被x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x县看守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女儿X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审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出席了法庭审理。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现仅就对被告人XXX的量刑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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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王某亮近亲属的委托,受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王某亮等贪污案王某亮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王某亮等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王某亮犯贪污罪定性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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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应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张某献无罪。 一、张某献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也不具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是以张某献个人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献进行指控并作出了一审判决,但事实上,张某献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不能认为张某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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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申诉状
申诉人:霍某朝,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某某乡某某村xx号。系霍某刚之父。 申诉人:霍某果,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某某乡某某村xx号。系霍某刚之母。 申诉请求: 1、要求撤销任公刑字(2011)第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霍某刚死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2、要求依法以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曹某冲、周某飞、周某波、梁某国、赵某五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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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包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和阅看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参加了由审判长您主持的庭审调查,使我们对本案有更深刻的了解。为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对本案指控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方面,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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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再审申请书参考格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号码:XX。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号,系李XX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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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高玉勇律师担任涉嫌贩卖毒品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现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X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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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岁, XXXXX 人,住址                     。2014年XX月XX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XXX公安局拘留,现羁押于                    。至今日为止,刑事拘留的时间已逾7天,超过法定拘留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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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XXX       年     月      日出生,     族,    人,住址                 。系犯罪嫌疑人 XXX 的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X,男,XX岁, XXXX人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XXX公安局于2014年XX月XX日拘留,现羁押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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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撤销案件申请书
请求依法撤销XXX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事实和理由: 2014年 XX 月 XX 日,XXX所驾驶车辆装载110条硬中华香烟行驶于301国道XXX路段,被烟草局检查,以其无照经营为由交XXX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XXX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XXX采取拘留措施,现羁押于XXX看守所。涉案烟草的具体数额为:110条×(400元/条)=44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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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委托,特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某某的二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指派后我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本案一审庭审情况,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某某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存在瑕疵。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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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张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查阅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嫌疑人张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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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法院的庭审。通过到其老家走访,庭前查阅案卷材料,又经过刚刚的庭审,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本人已经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就被告人应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向法庭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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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吴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及敲诈勒索罪案件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我数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较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事实,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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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一起贩毒案件的辩护词
辩护人认为欧某龙参与孙某亮贩卖毒品共同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应根据刑法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贩毒、为主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之规定,应将欧某龙应认定为从犯。本案中:1、毒源为孙某亮从上海带来,不为欧某龙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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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渡法刑初字第0001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律师,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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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66年XX月XX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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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 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36岁,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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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2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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