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执行]
浅谈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人清算事务的组织或个人。与原来的清算组制度相比,管理人制度在清算组织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均有发展和完善。但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管理人的主体范围过窄。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浅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内容提要:二00七年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取消了早已不合时宜的且缺陷诸多的清算组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发展得已经相当成熟与完备,但在我国却是该制度的首次露面。鉴于我国的国情与法律体系结构,对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学理界尚存在不少的争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完善
管理人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及时总结,并对原有的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一、关于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企业破产法》设定管理人制度以后,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很高,管理人行业面临激烈的竞争。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备,债务负担沉重、经营状况恶化的企业退出市场在所难免,破产案件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因此,本文拟通过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一简要的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一)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及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 当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何时开始存在呢?此即关系到其选任的时间。因破产程序立法例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选任时间。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法解释若干争点回眸之三
破产管理人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为了保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指定管理人、确定管理人报酬能够公平、公正,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破产企业管理人指定办法》、《破产企业管理人报酬支付办法》等。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立法和破产法解释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在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一是破产管理人由谁选任,二是对破产管理人是否设置执业资格门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跨国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选择
【出处】国际经济法网 【摘要】破产原本属于私法上的财产处分与债务公平清偿的行为。但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跨国金融机构而言,因其在业务上呈现出跨国的性质,那么在一国的破产宣告必然会影响到位于其它国家领土上的财产的法律地位。在国际私法上跨国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引起了诸多争议,但迄今未有统一的国际立法予以协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债务人资产负债表显示的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债务人不能证明自己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所以,债务人不能适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更着重揭示受托人为信托人(此处信托人多被认为是法院,也有被认为是法院、债权人和债务人三者构成的关系人整体)从事管理财产、提供服务以实现特定之经济目的。信托概念的本质在于法定所有权与收益所有权之间的分离,[17]将信托制度融入破产法为英美法系所独有,我国信托制度亦尚欠完善,而特殊机构说更合乎现行破产法的条文规定,即由法律授权的公权力机构依法决定管理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破产程序与债务人财产诉讼、执行程序的协调
破产程序与债务人财产诉讼、仲裁程序的协调 企业破产清算,必然伴随着诸多的财产争议需要处理,故除了破产案件外,还会出现很多的债务人财产争议与纠纷案件。如何协调处理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与债务人财产诉讼和仲裁程序,不无疑问。从中外破产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潍坊专业律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研究
我国新破产法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设置管理人制度有它的必要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管理人的选任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考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程序的主体,英美法一般称之为“破产信托人”,大陆法一般称这之为“破产管理人”,日本法则称之为“破产管财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这些不同的称谓反映了立法者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性质的不同考虑,但各国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即对破产财产接管,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有限公司清算程序详解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4、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有限公司注销程序全解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制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公司清算的程序
公司解散的决议须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四、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公司清算具体程序
首先,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 2、制订清算方案。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 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然后,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清算流程---非破产公司
公司解散后,普通清算中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这是公司清算中的首要环节,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才能执行清算事务。 第一、成立清算组及准备工作 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 (1)成立清算组 (2)准备工作 第二、公司清算程序 (1)接管公司 接管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公司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保管。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非破产普通程序
公司解算以后,清算组接管公司以前,公司的一切财产均由董事会负责保管。当清算组成立以后,公司董事会应将公司全部财产及账簿交由清算组接管,由其开始进行清算活动。 具体的程序如下: 1、接管公司 2、清理公司财产 3、接管公司债务 4、设立清算帐户 5、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6、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为了解的业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