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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完善成果听证会上获悉,为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呼和浩特拟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据介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是以土地年产值的一定倍数来计算,未考虑土地潜在利用价值和区位因素,不仅补偿标准偏低,也与呼和浩特市区范围内实际征用地价格有较大差距。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与案例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与案例 第一部分土地征用流程图示解 集体土地 的征用建设项目 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用 地申请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国土部门报同级人民政 府征地审查逐级上报征地审核 与批复被征地所在 人民政府征用土地 方案的公告被征地所 在人民 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 定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所在 人民政府公告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所在人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未来性的概念及其依据 (一)未来性的概念解释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未来性,是与补偿标准的一次性和现有价值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含义:其一,土地征用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即充分考虑土地的可增值性;其二,改变单一的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关注失地农民今后的生计和长远利益,致力于建立适合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两层含义是相辅相成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摘 要: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在当今新农村建设出现的问题中占有极大的份额。土地征用问题处理不好,极易激化农村中农民与村集体或政府的紧张关系。土地征收、征用问题中最关键的是土地征用补偿问题。如果能做好这一块的工作,其他工作也能顺利开展。本文围绕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提出了一政策建议,虽不成熟,但仍希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关键词:土地征用补偿;动态考量补偿 中图分类号:d92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土地的征用并不是想征就可以征的,它也具有一定的程序的。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用程序知多少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一般是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办理的。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征用程序是世界主要国家土地征用制度的三个基本要件之一。这是为保障私人财产权权益,避免公权力过度扩张及滥用,限制政府土地征用权的任意发动,限定征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 土地征用的程序规定表明,土地征用从性质上讲,除具有创设处分和被动处分、附有法定条件处分等的性质外,还是一种要式处分。即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用的权限与程序
土地征用的权限与程序 土地征用的权限,也即土地征用的主体问题,即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征用土地的决定权力,以及在多大的范围内享有征用土地的权力。我国法律关于土地征用权限的规定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土地征用主体一般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如《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国防法》第48条等规定的一般土地征用主体均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土地征用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问题上应坚持“依据法律、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并给集体和农民个人补偿后,将集体农民或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租赁] 土地租赁纠纷上诉案
也就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将涉案土地出租并享受租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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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律师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征收契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征收契税。在征税过程中,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一、怎样界定土地改变用途。目前,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和改变土地用途出让合同,两个合同的文本格式相同,出让内容也相似,那么,契税征收机关应如何界定这两种不同方式的出让合同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财法字[1995]6号 颁布日期:19950127  实施日期:19950127  颁布单位:财政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转让的房地产座落在本省境内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地点。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源零散的,也可委托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代征。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后30日内,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期限等。 第六条 凡转让房地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并取
咨询律师: 胡骅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2007年1月某市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12月10日将位于繁华地段的一幢2000平方米待售的办公大楼以每平方米2000 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得销售收入4000 万元。企业只按5%申报缴纳营业税2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 万元,教育费附加6万元,印花税2万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提要:中国土地增值税理论税负的畸高和实际税收的畸低对比鲜明,一旦严格征收,对很多地产商的现金周转影响重大。 中国土地增值税理论税负的畸高和实际税收的畸低对比鲜明,一旦严格征收,对很多地产商的现金周转影响重大 一场围绕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风暴即将袭来。
咨询律师: 胡骅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原来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基础上,总结完善的最新的清算政策,新政策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纳税人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清算前管理力度加大 一是实施项目管理。
咨询律师: 刘波
摘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价居高不下,国家为了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以下简称新政策),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刘波

土地利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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