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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实行“项目登记、按月预缴、竣工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章 纳税申报 第三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审核批准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或批准文件; (二)立项报告; (三)项目的预、概算;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每个月份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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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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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征管法》、《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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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纳税申报 第三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审核批准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或批准文件; (二)立项报告; (三)项目规划建设技术指标; (四)项目的预、概算;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个月份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对房地产转让次数少且金额较小的纳税人,也可按季申报,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季或按月进行申报,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转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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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加强征 收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 则》)和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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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以大政发〔1995〕94号公布,2008年3月31日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连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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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转让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 均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在我市辖区的一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均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具体计算办法是: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与速算扣除系数的乘积。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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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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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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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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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赣地税发[1996]03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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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确定为: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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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源管理,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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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费]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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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串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计算。 一、把握两个概念 (1)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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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有以下两种计算方法: 1.分步计算法,即按照每一级距的土地增值额乘以该级距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各级次土地增值税税额,然后将其相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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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请问企业销售旧房又必须以该评估价格作为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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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第五十叁条附件) 税级别计算公式 第一级应徵税额=土地涨价总数额【超过塬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现值(按臺湾地区消费者物价总指数调整后)未达百分之一百者】×税率(40%) 第二级应徵税额=土地涨价总数额【超过塬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现值(按臺湾地区消费者物价总指数调整后)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者】×税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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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式,是指计算土地增值额时,要按税法规定从收入中计算扣除法定项目金额。扣除式,是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最根本的方法,适用于能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正确核算转让房地产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纳税人,主要指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新项目转让)和发生旧房及建筑物交易的能够取得合法评估价格的纳税人(旧房及建筑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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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土地增值税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转让旧房的扣除项目作了进一步规范。由于旧房扣除项目的变化直接关系到旧房土地增值额的确定,也会影响旧房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现就转让旧房计算土地增值税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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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0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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