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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土地利用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土地税费、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土地租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如何确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 首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我国《物权法》第153条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租赁]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土地租赁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全国每年都有很多,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例,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锡城,男,1957年8月出生,惠阳市人,住该市淡水镇铁西墩62号。 委托代理人:李志英,女,与上诉人系夫妻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阳市淡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称淡水房地产公司)。
咨询律师: 胡骅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赣中民一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二英,女,1948年5月21日生,汉族,南康市人,住本市蓉江街道办事处岭背社区肖屋组。委托代理人兰希桥,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康市蓉江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欧阳效桂,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兰辉,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仲裁裁决,物业公司赔偿投资公司2500万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二 审 代 理 词 尊敬的合议庭: 云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的二审诉讼代理,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职责,现结合本案的事实与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场地有偿使用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强制规范的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几年前,王某立了一份遗嘱,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分割,遗嘱写道:2间房屋由其在部队的儿子继承, 5万元现金和2间房屋的宅基地由女儿继承。后来,王某逝世,王某女儿遂打算在原宅基地上建房。村委会进行反对,认为王某女儿不能在原有土地上建房,于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王某不可以通过遗嘱处分宅基地
咨询律师: 胡骅
认为他是刘大爷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刘大爷的宅基地应归其所有。村民小组却认为,刘某未对刘大爷尽到任何义务,刘大爷一直都由村民小组供养,死后也是由村民小组负责埋葬的,再说时间过了这么久也一直无人提出宅基地的事,刘大爷生前的宅基地应收回村民小组所有。刘某不服,遂不断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此事。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案件简述: 城郊地区,由于城市改造升级,宅基地价值飙升,出嫁多年的女儿,起诉哥弟,回娘家请求和哥弟分割宅基地,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被告积极应诉,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请
咨询律师: 胡骅
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咨询律师: 刘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其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有关经济收益,从形式上讲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咨询律师: 刘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㈠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但在实际工作中,分步计算比较繁琐,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计算土地值税税额,可以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
咨询律师: 刘波
发布日期:2001-07-20 生效日期: 2001-07-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流[2001]255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房换土地征收营业税规定溯及力问题的请示》(沪税浦办[2001]16号)收悉。经研究
咨询律师: 刘波
[土地税费]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纳税人编码: 填表日期:_年_月_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业 别 经济性质 主管部门 开 户 银 行 银行账号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土地使用权受让 (行政划拨)合同号 受让(行政 划拨)时间 建设项目起讫时间 总预算成本 单位预算成本 项目详细座落地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律师: 刘波
国税发[2007]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此监督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15号“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及财会字(1995)10号“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直属税务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各县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咨询律师: 刘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地税发[2004]18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并报省局备案。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 据调查及各地的反映,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政业务问题各地执行不一。
咨询律师: 刘波

土地利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3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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