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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4]44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在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税结算土地增值税《审计报告》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2]8号 各基层局: 为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严肃税收法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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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6]71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二[1996]2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 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精神,为切实搞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和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8]188号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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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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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字[1995]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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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特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一整套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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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费] 土地增值税纳税指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二[1996]251号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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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之前按照存货处理。若房地产企业捂盘或内部保留部分房源,均可能导致开发项目长期不能清盘。企业不主动清算,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其被动清算。但此时房产尚未销售完毕,由于房价的不确定性,未售房产难以按估计售价确定,无法准确确定增值额,所以土地增值税清算仍限于已售部分。 此外,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确定取决于开发产品单位建筑面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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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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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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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先生转让的这套商品房,由于房屋面积为150㎡,属于非普通住宅,且只居住了两年零一个月,因此其转让时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柳先生应缴纳的税额为:1.营业税=640000×5%=32000(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2000×(7%+3%)=3200(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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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金额 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3.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朝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4).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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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费] 土地增值税缴纳
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 纳税人应在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要按月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包括符合免税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减税、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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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费]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以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采用超率累进税率,需要确定几项因素:一是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即为相对率。二是把纳税对象的相对率从低到高划分为若干个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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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费] 土地增值税可以优惠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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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转让行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使用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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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采用超率累进税率,需要确定几项因素:一是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即为相对率。二是把纳税对象的相对率从低到高划分为若干个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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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5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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