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利用 > 土地税费
[土地税费] 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土地增值税是不受物业的年限限制,只要是豪宅物业有增值便适用此规定,“如果有购房发票但无增值者可免征增值税”。计算土地增值税,分为无购房发票与有发票两种。 第一种方法为:“无购房发票的按照房管局评估价总额的3%”。 第二种方法为:“有发票的征收方法,其税率为:1.增值额未超过50%的征收增值额的30%;2.增值额为50%~100%的征收增值额的40%;3.
咨询律师: 刘波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方法一、分级逐级距计算。 分级逐级距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然后各级距应纳税额相加之和,就是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一步:先计算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第二步:再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公式: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第三步,分别计算各级次土地增值税税额,如下表:第四步,将各级的税额相加,得出总税额。 方法二、查表法。 查表法就是用求出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直接查对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然后按照计算公式求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一步、第二步同上述分级逐级距计算方法; 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等。 三、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具体地,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
咨询律师: 刘波
[土地税费]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纳税人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 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此税。 根据该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在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和意义主要是:(1)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2)抑制房地产投机和炒卖活动,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税费] 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
第一,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第二,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税费] 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 (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较大的税种之一。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交纳将由先前的“预征制”转为“清算制”。当前.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何进行有效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相应增加企业的盈利,势必成为当前及今后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税费] 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税费] 土地增值税征收实例
存在疑惑:征收细则还需要进一步确定 虽然此次北京地税局对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和征收方式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细则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比如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按照京财税[1999]1201号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咨询律师: 胡骅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一)基本税收优惠政策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一律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咨询律师: 胡骅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咨询律师: 胡骅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 (一)机关、团体和军队免税优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福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延长市区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对有关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予以延期2年,进一步促进福州市工业企业发展。 福州市政府相关人士介绍,延期2年即福州市城区工业、物流企业2009年度和2010年度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将按照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属于四级(含四级)以上土地的征收办法征收,即按每平方米税额8元征收,然后由所属区财政按年度每平方米2元给予补贴。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筹建期间,各地土地使用税的交纳政策不一。多数不需交纳;而我所在的地区却要交纳。是否与取得土地使用证有关?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土地现状没有达到“三通一平”使用条件,一直没有建设,也要交纳?而没有取得土地作用证的,在建的项目,即将验收的项目却没有交纳土地使用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咨询律师: 胡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不同单位共用一个高层建筑的土地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税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4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