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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于9月10日前申报缴纳税款(可分别于8月份与9月份的月缴期缴纳,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 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各企业应缴纳的2008年度土地使用税,于下半年的征收期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咨询律师: 胡骅
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出台是地方税改革的最新进展,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1988年公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上,早在2006年底,国务院就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第二条中增加了第二款:将第一款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定义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城镇土地包括各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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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昨日公布了重新确定的《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规定,并宣布修改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将在10天后正式对外公布。 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市范围内的各级土地纳税额将提高至原来标准的3倍,本市土地纳税等级将由此前的十级划分标准统一改为六级,并对跨越不同级别的土地采取从高原则加以归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三条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本省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区。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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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在土地占用面积未进行全面测量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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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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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省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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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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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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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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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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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两大类优惠: 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二、国有重点扶植项目免税 可以和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结合起来学习。 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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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将“从严从高”征收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按高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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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如是表示。 业内专家认为,按高限确定税额、允许发达地区“突破税额上限,进一步提高税率”都暗含鼓励的政策倾向,明 确了通过税收政策调控房地产的意图。如果都按“上限”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大城市每平米将按30元征收,中等城市每平米也需支付2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有幅度的定额税率计税,即采用幅度差别税额,按四个档次,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的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适用范围计税依据年税额 大城市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为0.5~10元 中等城市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为0.4~8元 小城市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为0.3~6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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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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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9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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