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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厅等部门湖北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5—2015)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05-07-1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厅等部门湖北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5—2015)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7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制订的《湖北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5—2015)》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湖北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5—2015年)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

(二○○五年七月)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疫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疫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艰苦努力,我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血吸虫病历史较长、人畜共患、危害程度大、感染几率高、自然环境因素复杂,加上我省水网密度大,江湖洲滩多、洪涝灾害频发、疫区范围广,近年来,我省局部地区钉螺扩散明显,有螺面积有所扩大;血吸虫病病人数居高不下,急性血吸虫病感染时有发生;部分已控制流行的地区疫情出现反弹,血防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为加快血防工作进程,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疫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和《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国办发〔2004〕5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人畜同步,综合治理,控制传染源;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水系、分片块,先上游、后下游,科学防治,联防联控;深化改革,精干机构,优化队伍;加大投入,落实政策,依法管理;逐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目标明确、责任落实、群防群控”的血防工作机制和以省级疾控中心为龙头、市县疾控中心为支撑、乡(镇)卫生院为基础的信息灵敏、反应迅速、廉价优质、高效便民的疾病防控体系,力争到2008年达到疫情控制标准,有效控制血吸虫病流行。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1、到2008年末,全省所有尚未控制流行的县(市、区)达到疫情控制标准,不发生或极少发生暴发疫情;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的县(市、区),加强螺情、疫情控制,努力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的县(市、区),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其中出现疫情反复的县(市、区),要重新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2、到2015年末,全省所有达到疫情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全省所有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10年以上的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阻断标准。通过加强监测,落实防治措施,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防治工作机制。

(二)具体目标

1、降低人畜感染率

(1)到2008年末,全省所有流行县(市、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粪检阳性率降至5%以下,家畜粪检阳性率降至3%以下,重复感染得到有效控制。

(2)到2015年末,全省所有流行县(市、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粪检阳性率和家畜粪检阳性率均降至1%以下。

2、压缩钉螺面积,降低钉螺密度

(1)到2007年末,全省垸内钉螺面积由2003年的33.3万亩降到27.3万亩,减少6万亩。钉螺感染率和感染性钉螺密度下降50%。

(2)到2015年末,达到疫情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垸内钉螺面积和垸外感染性钉螺密度力争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3、压缩疫区范围

(1)到2008年末,全省58个疫区县市,20个达到疫情控制标准;13个达到传播控制标准;25个达到传播阻断标准(9个疫情出现回升的县(市、区)重新达标)。517个疫区乡(镇、场)中,183个达到疫情控制标准,134个达到传播控制标准,200个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2)到2015年末,全省58个疫区县市,16个达到疫情控制标准;10个达到传播控制标准;32个达到传播阻断标准。517个疫区乡(镇、场)中,其中125个达到疫情控制标准,110个达到传播控制标准,282个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4、普及农村自来水和无害化厕所

(1)到2008年末,全省尚未控制疫情流行的县(市、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0%,农村沼气式或三格式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70%。

(2)到2015年末,全省疫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农村沼气式或三格式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90%。

5、提高防治知识普及率,增强防病意识

(1)到2008年末,全省已达到疫情控制和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血防知识知晓率和正确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

(2)到2015年末,全省流行县(市、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血防知识知晓率和正确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6、加大家畜传染源管理力度

(1)到2008年末,全省以家畜为主要传染源的尚未控制流行的县(市、区),家畜圈养普及率达到50%以上。

(2)到2015年末,全省以家畜为主要传染源的流行县(市、区),家畜圈养普及率力争达到100%。

三、防治策略

(一)尚未控制传播地区

山丘丘陵亚型疫区,重点结合退耕还林等林业生态工程、微型水利和节水灌溉工程以及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结构性调整,以实施工程灭螺为主,同时采取人畜同步化疗、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家畜圈养等综合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钉螺面积,控制血吸虫病传播。

湖沼垸内和洲滩亚型疫区,以人畜同步化疗和家畜圈养为重点,对易感染地区实施药物灭螺,有效控制传染源;同时,结合沼气池建设和改水改厕、健康教育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人畜感染率,有效控制疫情;开展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实施水利血防灭螺、兴林抑螺和湿地保护等工程,改造重点地区有螺环境,压缩血吸虫病疫区范围。

(二)传播控制地区

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重点结合农业、水利和林业建设项目消灭残存钉螺,加强安全供水和粪便管理,采取人、畜选择性化疗,防止疫情反复,巩固防治成果。

(三)传播阻断地区

已经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重点开展对当地群众、流动人群、家畜和螺情的监测,发动群众报螺报病;加强与毗邻地区的信息交流和联防联控,防止外来传染源和钉螺输入,防止疫情在当地蔓延;有残存钉螺地区,结合发展经济,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消灭残存钉螺。

(四)其他历史流行区和有传播潜在危险的地区

其他历史流行区和有传播潜在危险的地区(如三峡库区湖北段、南水北调引江济汉工程区域等),重点做好疫情和螺情的监测工作,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及时发现和治愈传染源,消灭残存和新的钉螺孳生环境,并完善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政策,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不断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目标明确、责任落实”的群防群控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新模式,保证血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各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47号)精神,落实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制定本部门的防治规划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协调和沟通,督促其履行部门职责和省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血防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建立群防群控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血防政策和工作措施,普及防治血吸虫病的科学知识,提高疫区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等多种形式,组织群众开展血防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查螺灭螺,查病报病。引导群众投工投劳,彻底改造村庄周围的钉螺孳生环境。

加强地区间联防联控,流行区按照血吸虫病地理分布特点,结合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工程建设,制订区域联防工作规划,开展联防联控。根据各区域间的实际情况,分类分片确定联防联控重点和具体措施,组织实施血防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已达到传播阻断的地区要加强疫情监测,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联防活动。

(二)加大经费投入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财政血防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省财政逐年增加血防专项经费,对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以及人员培训、健康教育、查病治病、晚血救治等给予补助和奖励。疫区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血防综合治理项目和晚血病人救治配套经费,各市财政应按每年每人0.5-1元、疫区县(市、区)财政应按每年每人1元的标准,落实血防专项经费,并要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为血防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科学评估,科学规划,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血防工作给予支持。各级血防资金要专款专用,血防统一管理使用,财政有效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切实加强血防专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血防资金安全。

(三)强化部门职责

强化部门血防责任意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是做好血防工作的有效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措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发改部门要会同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认真制定血防工作规划和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血防工作需要,落实血防各项经费,提供资金保障。卫生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实施人群查治病、晚期病人救治、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和健康教育等工作。水利部门要组织实施兴水、改水灭螺工程,切实将血防灭螺纳入河流治理、涵闸改造、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小流域治理等项目之列,认真制定实施富水流域、荆南四河、四湖流域、汉北河流域、引江济汉工程等兴水灭螺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农业部门要组织实施耕牛查治、以机代牛、家畜圈养、替代养殖、水旱轮作及轻型栽培工程,大力推广无害化厕所及沼气建设,改善疫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林业部门要组织实施兴林抑螺、退耕还林以及重点防护林等工程,改造钉螺孳生环境,降低钉螺密度。扶贫开发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以项目形式支持贫困地区开展血防工作。民政部门要将因血吸虫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积极实施救助。科技部门要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省重点科研计划,组织科技攻关。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血防知识宣传教育,将血防知识纳入疫区中考考试范围。各有关部门都要结合自身职能,切实履行好血防工作的相关职责,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完善政策法规

加强《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订,依法加强血防工作管理。要努力完善救助措施,切实对农村血吸虫病人、重点人群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人实行医疗救助;对感染的家畜进行治疗,并将实行以机代牛的农户纳入农业机械化推广项目。疫区县、乡两级政府要根据血防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动员农民义务投工投劳,参加血防灭螺、综合治理工程。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五)加强队伍建设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年59号)要求,要进一步深化血防机构改革,将血防机构的预防职能纳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实行定岗定编、全员聘用、竞争上岗,落实血防预防人员,并加强素质教育与能力培养,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建立一支能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重大疫情的血防工作队伍;疫区市、县级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除保留的血防专科医院外,其它均要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原乡(镇)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可纳入当地卫生院,从事包括血吸虫病治疗在内的综合医疗服务。在安排疾病控制机构建设时,要统筹安排血防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疫区各级畜牧兽医、水利部门要建立适应血防工作需要的机构和队伍。疫区农场血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血防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农场有关单位的防治工作。

(六)加大科技攻关

依托我省科技、人才优势,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特别是血防专业研究机构的作用,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加快研究新型有效、方便快捷的查螺查病方法和高效、低毒、价廉的灭螺治病药物,加强以改善生态环境灭螺为主的防治策略等应用性研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提高血防工作的科技水平,促进血防工作可持续进展。

五、检查考核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所承担的血防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的专项实施计划和方案,并将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的,因防治措施不到位导致疫情出现反复的,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开展督导考评

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和工作述职制度。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定督导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活动,对各地、各部门血防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效果进行综合考评,并通报同级血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年要向领导小组进行工作述职,下一级人民政府要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工作述职,确保防治措施落实。

(三)组织开展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

省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疫区及各成员单位血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通报,并分别于2008年、2015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根据需要和中期考评情况对2015年的目标进行调整完善。各地也要做好相应的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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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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