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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号:石政函〔2008〕102号
颁布日期:2008-09-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政函〔2008〕10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予以印发。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全市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市奶站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别明确一位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于9月28日上午10∶00前报市奶站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奶站是奶业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也是销售和加工的起点,加强奶站监管是保证乳制品质量的重要举措。按照《河北省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对全市奶站的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规范生鲜牛奶收购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奶站整顿涉及各方利益和部门职责分工,任务艰巨,必须严密组织,形成合力。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蒋洪江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占军同志、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何文昌同志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公安局、卫生局、食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奶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水产局。

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奶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奶站专项整治工作,乡镇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整治范围

奶站专项整治行动覆盖全市各种类型的所有奶站(厅),包括乳制品企业自建、规模养殖场自建、养殖小区联设、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个体私营投资建设、流动奶站(点)等辖区内所有奶站(厅)。

三、整治目标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期一个月,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监督规范、管理有序的奶站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奶业生产方式实现根本性变革。一是严厉打击、坚决杜绝奶站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二是摸清奶站的现状,将奶站100%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三是力争到年底(行唐县到明年6月底)实现散养奶牛(养殖规模50头以下)进小区,奶牛挤奶进奶站(厅)的目标,强力推进奶牛养殖方式的转变,加快奶牛养殖的标准化、规模化进程。四是奶站与乳品加工企业实行挂钩对接,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风险共担。五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奶站经营秩序,确保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推进建立规范的奶站监督长效机制。

四、工作任务

(一)彻底摸清底数,建立奶站档案。在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畜牧、发改、公安、卫生、食药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奶站(厅),逐一摸清设立模式、类型、数量、日收奶量、挤奶方式、所有者、杜绝掺杂使假行为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重点要查清个体私营奶站、流动收奶点等独立于乳品加工企业和养殖场区之外的营利性奶站情况。要对所有奶站(厅)逐一排查,登记造册,一站一表,建立档案。同时,要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研究制定建设规划和布局方案。

(二)落实监管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专项整治期间,畜牧部门要检查奶牛养殖场(区)的饲料来源、兽药使用、免疫记录、奶牛健康状况。质监部门要制定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检测牛奶质量,督促奶站配备检测设备,开展常规检测。卫生部门要检查奶站储存器具、从业人员健康和环境消毒状况,监督奶站落实卫生防疫消毒措施。工商部门要对营利性奶站的主体资格进行检查,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畜牧部门会同质监、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对生鲜牛奶购销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排查生鲜牛奶中添加违禁物等有害物质和各类掺杂使假行为,规范奶站经营秩序。要做到层层把关,督促奶站认真搞好自检,乳品企业对进厂鲜奶批批检测,发现问题倒追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奶站100%全覆盖的工作要求,根据专项整治任务的大小,统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若干专项整治工作组,进驻各奶站开展工作。奶站实行科级干部分包责任制,发生质量问题分包干部负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奶站设立的实际情况,从有关部门和乡镇抽调人员,向本辖区各类奶站派驻质量监督员,加强生鲜牛奶购销过程监管,责任到人。分包领导、质量监督员、奶站、乳品加工企业都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对生鲜牛奶质量做出承诺。

(三)强化督促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奶站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相关部门、乡镇要在整治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各界对在牛奶中掺加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一经核实,对举报者给予货值10%的奖励。市奶站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87024461。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公安部门要对发现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在乳品企业中和全社会通报其不法行为,禁止收购该站生鲜牛奶。

(四)加强奶站和乳品企业标准化建设。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鲜奶销售保护奶农利益的意见》,鼓励奶站(厅)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新上管道式挤奶设备(2×12以上规格)经验收合格的,每套财政补贴5万元。支持较大型奶站(厅)购置专用检测设备,每套财政补贴3万元。支持本地乳品企业购买专用检测设备,日加工鲜奶50吨以下的每个企业补贴5万元,50吨以上的每个企业补贴10万元。

(五)调整优化养殖布局,引导散养奶牛进入规模养殖小区。鼓励散养奶牛进入小区饲养,对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财政给予扶持。奶牛存栏300头以上的,纳入省级奶牛小区建设项目重点扶持范围,建成后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市财政每个小区奖励10万元,存栏达到500头以上的奖励20万元。引导散养牛进入规模养殖小区,9月底前散养奶牛进入养殖小区饲养的,对散养户和养殖小区经营者分别给予每头奶牛50元的奖励;10月10日前进入养殖小区饲养的,分别给予每头奶牛20元的奖励。对新入区的散养奶牛,要严格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检疫、隔离、消毒等工作。

(六)整改提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畜牧、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在联合检查中发现达不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奶站(厅),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独立于乳品加工企业和养殖场区之外的个体私营奶站、流动收奶点等营利性奶站逐步取缔。要认真落实省制定的奶牛养殖投入品记录制度、奶牛疫病防治治疗记录制度、奶牛养殖记录制度、奶站卫生消毒制度、奶站生鲜牛奶质量监测抽查制度、生鲜牛奶日常检测制度、奶站质量监督员工作制度、奶站购销台账制度等八项制度,逐步建立奶站监督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强化奶站(厅)市场主体责任。根据隶属、承办等关系,进一步明确奶站(厅)的市场责任主体地位。属于乳制品加工企业的,企业是直接责任人;属于合作社登记的,法人是直接责任人;属于养殖小区的,谁管理谁负责;属于私人投资的,谁投资谁负责。

五、阶段和步骤

第一阶段(9月27日至9月30日)登记造册。各县(市)、区要立即派出检查组,深入基层,迅速摸清奶站底数,填写《全市奶站专项整治检查表》(见附件2)和《县(市)、区奶站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第二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质量抽检。对奶站(厅)逐一清理,在专项整顿期间,要批批检测,经验收合格的奶站(厅)进行批批检测或抽检。

第三阶段(10月11日至10月20日)整改提高。严厉查处质量抽检中发现的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

第四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0日)总结完善。通过整改提高,对符合奶站建设标准的,要按照《河北省奶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独立经营的奶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到畜牧部门备案。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项管理措施,使奶站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六、保障措施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奶站专项整治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实化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做到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检查人员到位、监管人员到位,确保奶站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建立报告制度。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实施效果以及遇到的问题,并向市畜牧水产局及有关部门报告。9月28日前,各县(市)、区上报奶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人姓名及电话(见附件4)。10月2日前上报《全市奶站专项整治检查表》、《县(市)、区奶站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附件3);10月30日前,上报奶站备案情况;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将总结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效果;按要求及时曝光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组织有关专家释疑解惑;引导质量合格乳制品的消费,树立消费者信心;加强对奶站经营者的宣传,提高守法意识,保证生鲜奶质量安全。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要加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奶站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对在奶站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市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专项整治行动督导组要将奶站专项整治工作列入督查内容,及时上报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区也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

1.石家庄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市奶站专项整治检查表

3.县(市)、区奶站基本情况表

4.奶站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情况统计表

5.石家庄市生鲜牛奶收购站建设标准(暂行)

附件1

石家庄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

蒋洪江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刘占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何文昌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

成员:

李振章市发改委副主任

杜瑞行市食药监局副局长

柯旭市质监局副局长

齐志刚市工商局副局长

郭新年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淑琴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海生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

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畜牧水产局,办公室主任由何文昌同志兼任。联系人于守贵,电话:87030096、87030086,电子邮箱:zhcfzb@163.com。

附件二、三、四

附件5

石家庄市生鲜牛奶收购站建设标准(暂行)

为规范奶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生鲜牛奶质量,促进全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河北省奶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生鲜牛奶收购站系指从事生鲜牛奶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收奶站(中心、点)和挤奶厅。

1.选址

1.1生鲜牛奶收购站的设立应当根据本地资源状况和奶业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布局。

1.2有固定的场所。选址合理,符合环保要求,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无污染,周围25米以内无污染源。

1.3站内路面应硬化、平坦,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1.4收奶站(厅)区的面积要与日收奶量相适应。最少不小于600平方米。挤奶厅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1.5站容整洁。

2.布局

2.1站内生活区和收奶区应分开。

2.2收奶区

2.2.1收奶部分包括:收奶间和贮奶间。

2.2.2收奶区应按收购流程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

2.2.3收奶区建筑物的屋顶、墙壁及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墙壁要平滑,地面要防滑、无裂缝。

2.2.4收奶间、贮奶间要有良好的照明及通风设施,门窗有防蚊、蝇设施。

2.3辅助部分包括:材料仓库、更衣室、消毒室、卫生间及其他收购服务的必须场所。

3.奶源

有固定的奶源,并与企业签定了长期有效合同。

4.收奶、贮存及运输设备

生鲜牛奶收购站必需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和低温运输设备。

4.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收奶计量器具;

4.2有自动清洗消毒设备;

4.3有适配的备用电源。

4.4有制冷贮奶槽(罐)、运输罐,制冷贮奶槽(罐)、运输罐应使用易清洗、无异味的不锈钢材料制成;

4.5贮奶罐保温层厚度不应低于50㎜,室外奶仓保温层厚度不低于100㎜。贮奶温度保持4℃以下;

4.6牛奶运输车辆必须卫生、易清洁;运输过程中要防止升温过高及剧烈震荡;

4.7有自动计量瓶式挤奶机。

5.检验仪器、设备

5.1质量检测室独立设置且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5.2生鲜牛奶收购站必须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主要包括:比重计、脂肪蛋白测定设备、实验台及实验架、试剂柜、玻璃器具和试剂等。

6.人员

6.1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6.2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熟练掌握技术操作规范;

6.3技术负责人熟知有关法律、法规;

6.4挤奶厅须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机械挤奶员2名以上。

7.有卫生许可证

8.有营业执照

9.规章制度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上墙。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10.档案管理

建立收奶记录和质量检测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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