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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吴忠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吴政办发[2007]68号
颁布日期:2007-07-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吴忠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7]68号2007年7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区属驻吴相关单位,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增强我市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能力,提高综合防灾减灾水平,建设安全城市,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文件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吴忠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任务

应急避难场所是在地震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建立应急避难场所,首先要选择附近无高层建筑且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空旷地带,设立醒目的指向标牌。以居民社区为单位,划分区域、分批分区域疏散民众。提供必须的食品、饮水、通讯等物资、设备,保证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从地震入手、综合利用”的思路,将其纳入城市规划中,使应急避难场所真正成为群众的“保护伞”。

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市发改、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共同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规划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和周边环境,使政府易于组织抢险救灾和安置居民。尽可能设置比较完备的生活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三)坚持平灾结合。可将现有的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绿地、公园、休闲健身广场、学校操场等场地,建设改造为能够发挥应急避难作用的场所。平时作为居民休闲、娱乐、健身等活动场所,在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爆炸等突发重大灾害时作为避难、避险使用。

(四)确保快速通畅。应急避难场所与疏散通道相连接。疏散通道应设置2条以上,其宽度应符合消防要求,保证快速通畅,使居民可以迅速到达避难场所。

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要求

(一)因地制宜。结合我市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等实际情况,以及居民疏散时的要求,将现有的广场、绿地、公园、空地等可改造为避难场所的场地,赋予避难的功能,划定为避难场所。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作为城市必需的公共设施列入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时推进。各县(市、区)可根据用地情况,自行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人均用地面积、服务半径等标准。属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场地应从严控制,避免破坏。

(二)分级建设。规划时可根据面积、人口分布等相应条件与设施功能,将应急避难场所分成若干等级,如大型、中小型等。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灾后收留附近地区居民,具备供避难居民生活一定时段的基本能力保障;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附近居民的临时紧急避难场所或中转地点。

(三)保证安全实用。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应尽可能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易发生洪水、滑坡、塌方的区域,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的避难空间。

(四)设置明显标志。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为居民提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在国家标准末出台前,标志设置可参考相关标准执行。

(五)配备应急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配备应急供水设施(水管、贮水池、自备水井等)、应急供电设施、应急通讯设施等应急设施。合理划定应急避难功能分区,如应急指挥(调度)部、应急物资(如食品、救灾物品、油料等)供应处、应急卫生防疫站、应急厕所、应急棚宿区、应急广播站、保卫处、消防处等,并设立相应标志。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推进计划

从2007年开始,在1-2年内,各县(市、区)至少建立1--2个应急避难场所,市区先在盛元广场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同步开展试点工作。2009年逐步推广到各县(市、区)及各乡镇。

五、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要求

(一)各县(市、区)发改、地震、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会同当地社区及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还应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指挥机构,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方案,合理安置灾民,编制居民应急宣传手册以及通知、疏散、引导、安置的工作程序和场地内功能设置手册,保证救灾工作有条不紊。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有关管理办法,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功能运转与应急使用,加强避难场所应急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三)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市地震局要建立市、县级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

六、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制度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工作,由市地震局会同市发改、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二)应急避难场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标准;应急避难场所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应急指挥、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建设及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应急避难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三)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工作进行年终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地震局,同时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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