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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童某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控诉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贩卖毒品的数量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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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王XX出生于1996年12月13日,在2013年10月15日晚抢劫作案时,年仅16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王XX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XX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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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5.28招远血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受陈某娟女士委托指派曹健、王立涛两位律师担任招远麦当劳5.28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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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害人之父):王XX,男,61岁,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XX县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害人之母):杨诚X,女,60岁,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XX县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郑XX,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调兵山市晓南镇X委X楼X单元X号,暂住沈阳市XX区XX乡XX村,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郑XX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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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硚口区检察院公诉科: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律师。我在会见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认真阅读本案卷宗材料、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后,认为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贵院认真考虑律师意见,立即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释放李某某。 根据本案的事实,我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从实体法层面分析,李某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首先,主观方面,李某某没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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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我们不得不接受这个现实。在新形势下就得研究新问题。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内。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能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也并非反贪局所办案件就都得定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以牺牲被告人权益为代价来保全办案机关的面子是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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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冉某某及公安机关都认为犯罪嫌疑人使用了管制刀具威逼,但是从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看出该管制刀具一直寄放在前台,并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使用了该管制刀具威逼受害人冉某某。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强奸罪的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存在,不符合起诉条件,本着法律公平、正义原则,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意见,请贵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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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现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属于典型的特情引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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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省××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申请,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接受指派后,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参与了本次庭审,现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无异议。 二、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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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顾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顾某某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参与了本次庭审,现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1.公诉机关指控顾某某骗取他人信用卡和密码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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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10)鼓刑初字第10?号 被告人张恒,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于2009年12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犯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逮捕。因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于2010年2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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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张某某,女,某中学在校学生,14岁。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女,系控告人朱某阳的母亲 被控告人:李某某,男,32岁,某某(原十一中)政教处主任,体育老师 控告事项: 请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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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某亲属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本所伍发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本辩护人在充分会见当事人并阅卷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为被告人陈某某作罪轻辩护,希望法庭给予采纳。 一、本辩护人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基本贩毒事实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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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12)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撤销石首市人民法院(2012)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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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2013年5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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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申诉状
申请人:唐某某,男,生于XXX年XX月X日,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71004XXXX,汉族,遂宁市安居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接官厅村11社。 申诉人因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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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国家赔偿申请书
的车辆该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也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就算不够刑事处罚,也应依法移送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但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直接交给了任大权,显然违反了该规定。 综上所述,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未依法扣留肇事车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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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此起案件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不一样,应区别对待,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 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因为看不惯自己的姐姐被被害人叶某经常性地打骂,才与被害人叶某发生矛盾,后来一时冲动把他杀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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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王杰华的 一审辩护词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依依法按受本案被告人王杰华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杰华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开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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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偷越国境辩护词
以及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2条规定:同中国毗邻国家的外国人,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均可以看出对于入境的定义均为跨越两个国家或地区分界线的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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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1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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