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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493

对于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户,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其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

该账户的贷方反映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应缴而未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体户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应根据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分别确定:对于采用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个体户,由税务机关根据个体户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核定每月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相应地根据核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核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于采用查账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个体户,应当根据个体户发生的销售额、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然后根据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计算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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